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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鲁文执发[2013]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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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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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审法字[2013]104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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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科工综[2015]8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裁量基准》自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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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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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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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旅字[2015]3号各市旅游局(委):为规范政府旅游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旅游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旅游局制定了《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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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SDPR-2013-0140010鲁人社发[2013]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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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济商务字[2015]35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局,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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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6)
<正>济环字[2014]58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函[2013]73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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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7)
<正>JNCR-2015-0260001济卫政法发[2015]1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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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鲁震发[2014]26号各市地震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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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SDPR-2013-0060001鲁科字[2013]22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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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济住申字[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公积金中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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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卫政法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计生办: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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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商发[2015]4号各市商务局,各处室:为规范我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5年第三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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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2)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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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3):46-62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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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0)
<正>鲁盐政[2015]3号各市、县(市、区)盐务局:《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该基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请严格遵照执行。已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自本通知施行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