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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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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第三次冲突法重述之萌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承志 《时代法学》2004,2(1):60-74
在上个世纪末 ,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务界展开了一场关于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大讨论 ,它似乎预示着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的开始。虽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受到了美国司法界的欢迎 ,但随着冲突法的发展 ,理论界逐渐认识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结构和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缺陷。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属地规则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其理论上的困境等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思考。尤其是在侵权领域 ,学者们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检讨和分析 ,力图构建新型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戴琳 《法制与社会》2013,(22):15-16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的理论基础,和其他的法律选择适用理论相比,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在Phillips v.General Motors Corp案中,法官运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在运用的过程中很好的展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性和优点。  相似文献   

3.
陶瑞 《法制与社会》2014,(4):111-112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最早可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后经威利斯·里斯教授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得到了进一步理论上的论述,如今已为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条约所认可。但是,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一直饱受争议,运用太广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泛滥,不利于法律的稳定;运用受限又会导致冲突规范选择的僵硬,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那该原则的司法地位究竟应该如何定位?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入手,分析其适用上的利弊,寻找出其最适合的司法定位。  相似文献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美国冲突法革命推动下发展起来的联系分析法的新的表现形式,是力图保持了法律关系本座理论的基本结构,同时又最大可能地克服僵固性和机械性努力的产物。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过度的灵活性和易被滥用等缺陷。因此需通过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原则指导地位,适当明确例外条款的应用范围和适用标准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美国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判例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源自法院冲破传统冲突法樊篱和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基于分割方法分析相关法域的"政府利益",是界定"最密切"与否的通常做法,晚近的涉外侵权判例法逐渐将该原则具体化为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和里斯教授的冲突法思想中只是一种过渡性方案,其实里斯更侧重于政策分析和规则细化.美国权威学者大多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持批评态度.  相似文献   

6.
比尔教授以既得权理论为基础起草了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但综合考察其诞生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所依凭的具有高度假设、抽象性质的法律选择理论与20世纪30年代美国冲突法学界高涨的实用主义格格不入,因而其失败是在所难免的。  相似文献   

7.
<正>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什么原则,适用哪国的法律,是任何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都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是冲突法学者们探讨的主要课题。最近三十年,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美国的一些冲突法学者相继提出一些新的理论和原则。这些理论和原则不仅已经影响了美国法学会主编的《冲突法每二次重述》(以下简称《每二次重述》)和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而且正在对外国,特别是欧洲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发生着影响。今天,我国正  相似文献   

8.
法律选择理论是冲突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选择理论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选择理论。本文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揭示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阐明其基本含义。  相似文献   

9.
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国著名冲突法学者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则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典型代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的实质在于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在调和两种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1999年《民法施行法》修正案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比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10.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生命力极强、在各国立法及其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的重要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连接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性价值--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贝考克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为例,就有关侵权损害法律选择进行讨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替代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过程背后的基本原因和法律精神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袁雪 《行政与法》2009,(3):47-49
法律选择理论是冲突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选择理论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已被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选择理论,有着非常深厚的理论渊源.本文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作为传统法律选择理论与现代法律选择理论结合产物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问题,揭示了其产生的深层根源,并阐明了其基本含义.  相似文献   

12.
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革命中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学说。当今 ,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为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一原则 ,一些国际条约也受其影响。本文从自由裁量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入手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兴起、构造和限制作进一步探讨。并在分析基础上 ,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关条款作了粗略的设计  相似文献   

13.
王承志 《当代法学》2015,(3):153-160
作为惟一美国本土的法学理论,法律工具主义植根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法律工具主义传统下,法院利用个案诉讼的机会,建立一般性规范以引导社会的发展。在冲突法领域,对比分析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所反映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与法律工具主义脱节或契合,直接决定着两次冲突法重述不同的命运。我国冲突法的发展不能仅停留在舶来外国理论或制度层面,应借鉴美国法律工具主义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摈弃法律选择中的教条主义,寻找科学的弹性方法,推动我国冲突法向健康、理性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在我国有关冲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该原则作为具体的法律选择方法,已被用于决定合同、扶养、国籍、住所以及营业所等方面的法律选择。然而,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也仅限于决定这些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此之外,该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其它两项功能在我国的冲突法中尚未得到发挥。这两项功能是:补全冲突立法之欠缺,以及矫正依我国现行硬性冲突规则选择法律引起的  相似文献   

15.
张丽珍 《北方法学》2011,5(6):119-125
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16.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中叶美国“冲突法革命”最卓越的成果,其一经产生便引起各国的瞩目,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是否现代化的标准之一.该原则适应了国际社会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满足了国际社会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追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任何理论的产生都并非是横空出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成与确立,既有其自身在现代国际关系中适应法律价值观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的巨大变革及实用主义哲学的推动因素.  相似文献   

17.
陈蔚云 《法制与社会》2011,(12):268-269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代国际私法中最盛行的客观合同准据法选择理论,影响着许多国家的合同冲突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当然也不例外.随着各国司法经验的积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近些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呈现出对规则的回归趋势.与最密切联系理论本身的发展轨迹相一致,其在我国合同冲突法...  相似文献   

18.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生命力极强、在各国立法及其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的重要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连接点 ,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性价值———公平、正义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上确定了这一原则 ,但对这一原则的运用标准不够完善、具体 ,因此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摸索办案的客观现实。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应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应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9.
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它产生于冲突法学界批判传统的冲突规范之时,产生于司法实践。它是冲突法领域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当前国际范围内的冲突立法中,这一原则被看作一项选择法律的指导性原则的表现越来越突出,然而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理解并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恰当地确立其在冲突法中的地位,并使其规范化。本文作者对这些问题作了较深入的论述。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中国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此类规范是否能被域外法院承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美国等没有第三国强制规范适用制度的国家。在实践中,纽约法院会采用冲突法、实体法和国际法三种方法分析中国强制规范的适用。根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7条第2款,冲突法方法的解决规则是,如果当事人另行选择的法律没有合理的基础,或所选法律的适用将违反为强制规范所反映的拥有更大利益法域的中国的基本政策,则具有客观准据法地位的中国强制规范能够否定选法条款的效力;实体法方法是,在纽约法满足《纽约债法》第5-1401条的要求得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缔约时有意违反中国强制规范,纽约法院将不会强制执行该构成履行地国法下非法的合同;国际法方法则是基于中美同为其缔约国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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