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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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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2.
浅析涉案枪支性能的鉴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社会上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各类枪支,从枪支的分类来看,有军用的、民用的和特种枪支,有制式的和自制的等等。公安部于2001年9月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凡是涉案的枪支必须经过技术鉴定。近几年来,我市平均每年受理的涉案枪支鉴定达100余支。但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中有些规定是难以把握的,需要通过工作实践来逐步总结和领会,就相关问题讨论如下。1涉案枪支鉴定的期限公安部《规定》第五条指出,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15d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而有些案件因诉讼期…  相似文献   

3.
枪支检验鉴定是地市级公安机关痕迹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鉴定标准,公安部(2001)68号通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作了明文规定:"(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m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木板时,即可认定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定为足以致人伤害.  相似文献   

4.
当前,涉枪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除利用制式枪支作案外,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利用非制式枪支(土枪)犯罪(约占40%以上),这里的非制式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新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对打击涉枪犯罪都作了严格规定,实践中,对于利用制式枪支犯罪,一般来说,认定较容易,打击也较严厉。但对于非制式枪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6.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资料、枪支鉴定方面的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枪弹杀伤力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对非制式枪支的认定、杀伤力标准进行理论探讨,找出合理和可行的鉴定标准,并针对现在的枪支鉴定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为枪支鉴定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随着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发布,以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印发,"射击球形弹丸气枪"新一类枪族相继产生。本文对射击球形弹丸气枪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并从2008年3月开始实施、执行。2008年2月,公安部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这两个准则连同2001年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目前形势下各种涉枪违法、犯罪的枪支(弹药)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0.
底火击发检验认定枪支发射能力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文 《刑事技术》2005,(1):54-55
历史上 ,物证鉴定领域内枪支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军用与民用制式枪支 ,并且集中在弹道轨迹、枪与弹同一认定两个方向。而当前与今后 ,随着黑社会犯罪、暴力犯罪增多、经济利益矛盾的尖锐 ,涉枪涉爆犯罪 ,涉及物证检验的非法制作、持有枪支案件 ,除了常见的土铳 ,还有电发射的钢珠枪、改制枪、仿制枪、仿真枪等等。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逐步提高 ,要追究涉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必须鉴定涉案的“枪”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枪 ,这也是刑事技术学中枪弹检验专业的新课题。1 统一枪支检验标准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与生活》2012,(15):22-23
美国枪支管理法历史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国内才有一些管理枪支的法律规定出台,不过,绝大多数都是各州和地方上的法律。这其中,最为有名的是纽约州在1911年出台的《苏利文法》。但是,由于各州的法律差异很大,造成了枪支管理上的困难。因此,联邦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就成为必然。在罗斯福政府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1934年全国枪支法》。该项法案禁止传输和拥有机关枪和锯短长度的霰弹猎枪,对于制造和销售这类枪支征收税收,要求拥有这类枪支的人进行登记。不过,司法部关于实施手枪登记的提议并没有获得支持。时隔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938年联邦火器法》,禁止销售武器给已经确认有重罪的犯人和逃犯,规定运输被盗枪支为非法。这一时期,枪支管制立法的主要支持者来自行政部门中的一些执法机构,面对有组织的反对  相似文献   

12.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枪械分类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刚 《刑事技术》2002,(3):52-52
关于枪械的分类,其标准有很多种,如:按枪械的长短可分为长枪、短枪;按其口径可分为大口径、小口径枪;按其用途可分为军用枪、民用枪等。这样一些分类标准均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我们出具司法鉴定的法律文书的时候,决不应该图方便而随便采用其中的一种,而是应该采用具有法律依据和司法效力的分类标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法〉)所制定的指导思想看,枪支的管制范围是指:“凡是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凡是符合上…  相似文献   

13.
利用射击弹壳痕迹区分小口径枪支种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介绍了小口径枪支的种类、性能特点,探讨通过射击弹壳痕迹区分制式、非制式枪的方法,重点分析了匕首枪、单管枪、双管枪、转轮枪等枪种的区分依据,研究了小口径枪弹壳痕迹在检验鉴定中的稳定性和变化规律.  相似文献   

14.
当前在涉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国外旧、杂式枪支杀人作案有所增加,由于受到枪弹的种类、数量及质量的限制,除发射原装的适用弹种外。发射再加工的复装枪弹已成为一个新特点,加上我们自身对这类枪支了解相对较少,这些无疑给认定发射枪种带来了难度。因此,在重视识别现场发射弹种的同时,应加强研究国外旧、杂式枪支射击弹痕所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笔者结合本市“93.8.15”枪案现场弹痕的检验情况,谈谈对比利时1910年7.65mm勃朗宁式手枪射击弹壳上定位槽痕迹研究的体会。  相似文献   

15.
枪支及枪支分类在《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枪弹痕迹检验》一卷中枪支(Amm)是指发射枪弹的器械,是利用火药燃烧时产生的气体型射击武器。枪支口径通常小于10毫米,重量不超过50公斤。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枪支是指以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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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新刑法颁布后,由于没有及时形成与第125条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如舆论、政  相似文献   

17.
试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而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本文拟对其中三个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就教各位同仁。 一、如何确定究竟是及时报告还是不及时报告 “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立即报告。  相似文献   

18.
正2014年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处罚信息入信用档案在以往的消费欺诈案例中,针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多是以罚款结束。《办法(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相似文献   

19.
一、起诉和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起诉和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不同,前类案件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即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以虚假陈述行为人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处罚为前提。我们把这种诉讼安排称作“处罚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这种处罚前置安排的立法目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处罚前置既是我国…  相似文献   

20.
如何区别抢夺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在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分歧的焦点在于,对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夺枪支、弹药的,是定抢夺枪支、弹药罪,还是定抢劫罪。由高铭宣同志主编的《刑法学》一书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因为从犯罪的手段上看,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小符合盗窃、抢夺罪的特征。从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以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处罚较合适。如按盗窃,抢夺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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