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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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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信用卡犯罪主要有三种: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并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犯罪涉及的几个问题《刑法》在规范信用卡犯罪方面不完善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2.
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三角诈骗;存款名义人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而擅自处分存款的,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取现、转账、刷卡消费的,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取现、转账的,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事后参与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抢劫银行卡未使用的,只有抢劫行为本身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成立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超出处分意思范围的,另外成立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作为新兴支付工具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信用卡诈骗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997新刑法出台后,信用卡诈骗罪也被纳入到了刑法典之中,这说明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和传统的诈骗罪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它作为一个新的罪名而存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信用卡诈骗无论是在犯罪构成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内涵的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6.
刘世明 《政府法制》2009,(13):50-51
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相似文献   

8.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赵炜 《天津检察》2008,(3):35-36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界存有争议。认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理由是,单位信用卡要在指定具体的持卡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此所谓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持卡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相似文献   

10.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信用卡诈骗的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给整个司法制度在认定上带来更多的讨论。本文将围绕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盗窃信用卡的使用情况等进行阐述,并从当前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面进行探讨,更全面的对信用卡诈骗罪形成全方位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13.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律科学》2014,(1):186-193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论信用证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在实施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仅是一种选择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应当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盗窃他人信用证后又加以使用、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应按本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刘杰 《行政与法》2005,(11):94-96
信用卡信息资料直接关系信用卡的安全,非法获取它或将之非法提供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最关键环节。修正案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入罪,彰显出从源头上遏止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意图。其他形式的非法获取、持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却游离于犯罪外,有立法疏漏之嫌。  相似文献   

18.
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董玉庭 《中国法学》2004,(2):135-140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诉讼诈骗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诉讼诈骗的行为属性应从其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分析才是恰当的。现行刑法典只能对部分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其余无法定罪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只能留给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19.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望原  史全领 《法学论坛》2005,20(5):104-112
本文针对信用卡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地以盗窃罪论处;对捡拾信用卡及其后续行为的认定应分而论之;盗划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与信用卡有关的勾结犯罪、持有犯罪、恶意透支等问题也应区别对待。此外,笔者还对信用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及司法上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建设性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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