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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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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解决行政争议和追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由于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法律制度构成,所以,两者之间受到一些共有规律的调整和支配。由此出发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2.
一、WTO规则有关行政救济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以弥补等多项内容。”行政救济,通常包括一国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赔偿     
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确认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用司法判决的形式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因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是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确立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管辖权。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支付一定金钱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这就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4.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在基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侵害。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这两种制度的衔接不尽合理,使其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构建行政复议前置与司法终局相结合的统一衔接模式,积极探索并赋予该模式以崭新的内容,并遵循保护相对人权益原则、司法最终原则、高效便捷性原则等三项原则,以此制度设计来调整和完善中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和防止政府行为偏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力。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完成。权力机关拥有对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权力,更是当然的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的主体。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还有一类,就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原行政机关。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原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但从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这里所讲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实施起诉行为的理论根据来源于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其法律根据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权。①因此,本文所讲的行政诉权,其外…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也是行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准司法性质,其目的是迅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颁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中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即使由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仍不能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产生了行政赔偿问题。例如被申请人下令拆除某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 ,并且在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之前已经拆除完毕 ,而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确认该决定是违法的 ,即使撤销或改变这一决定 ,但侵害事实已经发生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然不能恢复。因此 ,就有必要在复议程序中连带解决有关赔偿问题 ,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有救济而必须有实效”。我国《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10.
梁国  王瑶 《行政法制》2004,(4):35-37
行政复议制度涉及对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具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功能。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各国宪法或法律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也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1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12.
吴在存 《法学杂志》2004,25(4):75-76
正确适用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是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对利益受侵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措施。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害执行相对人权益与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的矛盾十分突出,亟待从立法、司法上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对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则表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程度,即决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二则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后得到补救的程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其局限性的,如被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只限于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这种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行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但名称各有不同,具体内容也有差异。如在英国,相对于“司法审查”,行政复议被称为“行政裁判”;在法国,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被称之为“诉愿”;在美国,相对干“司法审查”而被称之为“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系统内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我国由于处理和解决行政纠纷的…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普遍实行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它是针对行政行为而进行救济或补救的。对行政行为,我们一般也习惯称之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权力。之所以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一种补救的措施,是因为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在行政职能的管理和落实过程中,常常引发争议,产生偏差或错误。采取行政救济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所以,如今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行政复议制度归类于行政监督的范畴之内。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这无可置疑。如果要寻求它的成长历程和发展轨迹,应是一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授权,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目的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则是以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为基础,行政复议机关经《中...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个人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生效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判决被告败诉。如果加上行政复议制度撤销和改变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那么,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情况仍是大量存在的。从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在被告败诉的案件中,除极少数是因行政立法问题(如行政法律规范自身或法定解释有冲突、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具体等)和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外,绝大部分都是因行政主体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导致的。换言之,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显失公正仍是较为多见的现象。  相似文献   

19.
教育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只是一种虚设的权利,只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才能够让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并最终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为明确北京教育法律救济的现状、特点、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1996—2004年北京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受理的教师与学生申诉案件、北京市教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被复议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北京市教委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61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实现对北京  相似文献   

20.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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