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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磊 《特区法坛》2000,(5):9-11
当前,公司并购作为资产理组的重要方式,正悄然兴起,从理论上讲,这种上市公司的并购地为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的并购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新兴的我国资本市场,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并购只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因此,较之西方国家成熟的并购法律规范而言,我国的并购尚片地模索阶段,反收购更是一个极为陌生的领域,基本上,反收购与公司的并购行为是相辅相成的,当目标公司被收购或出现被收购的迹象时,通常目标公司有两种选择,一是配合收购人的收购行动,第二是目标公司不愿扯到本公司被收购或觉得此次收购不公平,不友善,为此目标公司可能会采取积极的反收购措施,反收购行为毫无疑问使得上市公司收购的进展复杂化,对公司经营及相关案子的司法处理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本文并不是要着眼于如何反收购,只是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反收购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讨论了上市公司收购是否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必要特征、上市公司收购对象是否仅限于目标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等问题,提出了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判断方法。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要约收购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3.
一、国外反收购立法的依据 所谓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或以外的合法途径.在股份转让活动中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者最直接的目的是公司的资产、销售和市场份额的扩大。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最为盛行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只有收购才是其中最为有  相似文献   

4.
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的操作实录与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证券市场既是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也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优化资产结构、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企业的收购、兼并及重组,十分普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收购亦方兴未艾。上市公司的收购又称接管,是法人或自然人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收购某一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于收购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而对目标公司各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会减员的影响最为严重。所以收购就有了“善意…  相似文献   

5.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相似文献   

6.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产生利益之分割以及实体经营产生收益之分配,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股东之意愿。如何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多方利益博弈之途径,通过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则成为快捷手段之一。本文之目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从部分要约收购向全面收购之角度,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利益博弈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7.
蔡红 《律师世界》2002,(9):19-22
一上市公司收购是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一致行动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者经常采取的共同行动,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取或巩固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些基本制度诸如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均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应如何对它进行规范却未作任何规定。我国《证券法》的这一立法空白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没有出现一致行动的情况,恰恰相反,我国证券市…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理念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收购是与收购相对应的一种防御行为。收购的目的(或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夺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手段则主要采取在公开交易市场上股份或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以高于市价的出价发出股份收购要约(tender offer)及协议受让大宗股份等形式。由于收购人“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头顶”直接与股东接触,且收购又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被更换,所以在后者看来,收购常常带有明显的敌意。  相似文献   

9.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是目标公司最常使用的反收购办法,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反收购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反收购条款的影子,并成为决定收购成败的关键,而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也成为收购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文指出研究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能对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全球经济时代,企业资本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将大量资本投向公司收购领域,以期用更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企业。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吸引着众多收购者的目光。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是通过协议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来实现。鉴于国有企业的重组仍将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给予关注,规范协议收购的有关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1.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除外。”从理论上讲,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如果允许上市公司收购自身股票,必然导致资本减少,这就可能损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上看,允许上市公司收购自身股票,会引发公司内幕操纵股价、通过炒作公司股票来掩盖公司实绩等问题。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严格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实践中,不严格执行(公司法}第149条关于限制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80年代始,源于美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缩写为MBO)迅速席卷全球,中国也不例外。1999年7月四通集团率先采用管理层收购作为产权改革方案后,2001年粤美的、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等上市公司也相继完成各自的MBO方案。管理层收购对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激励管理层、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具有重大的作用。公司收购实际上是目标公司的外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众多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相关的权益和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各国均以立法对…  相似文献   

13.
一、管理层收购的概念、起源和功用(一)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制度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一种公司收购制度。它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流行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欧美国家①。国外典型的M B O专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常的做法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等)集资设立一个壳公司,以该壳公司为主体对外融资,目的是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所有普通股股票。收购完成后,壳公司获取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之后壳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上市公司由公众公司改变为非上市的私人公司。M B O是…  相似文献   

14.
学术界对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存在多种定义: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一种特殊的杆杠收购,当公司的管理者想要将这家公司或公司的一个部门私有化的时候就会发生"。有人将之定义为:"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不论是从法学角度还是经济学角度,管理层收购的实质都被认为是目标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具体而言,是所有权向公司管理层的全部或部分移转,其结果是所有权和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公司通过收买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者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的反映;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仍方兴未艾。 在我国,自从1993年9月“宝延风波”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收购事件就接连不断,迄今已有十几起,这表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尚很不健全,特别是《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有关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  相似文献   

16.
对公司收购价值的定位反映着立法对于公司收购价值的取向。同时,对指导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本文将从基本理论出发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选择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指定提供理论基础,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考察了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的运用状况,其次分析日本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运用,最后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运用可能性,提出两个观点:第一,强调公司社会责任,鼓励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行为,防止恶意收购;第二,利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防御外资并购。  相似文献   

18.
敌意收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是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日益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外部监督机制。但在敌意收购过程中,也加剧了目标公司的各种利益冲突。目标公司董事成为了利益冲突的纠葛点。本文从目标公司董事义务体系的构建入手,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彭岳 《法治研究》2011,(8):53-59
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关注主要源于其经济规模和政府背景。在资本市场中,如果投资的规模足够大,则主权财富基金就有可能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进而利用该控制权追求本国政府的非经济目标。在对主权财富基金实施特别规制之前,应首先明确主权财富基金获得控制权的能力以及行使控制权的意愿。分析表明,在现行的规制体系下,主权财富基金追求非经济目标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当前,应提高主权财富基金的公司治理和运营透明度以求得双赢。  相似文献   

20.
陈洁 《法学》2018,(3):104-112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绝大多数采协议收购方式,但现行协议收购的制度建构零散不成体系,也未能依据协议收购的内在机理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规制措施,从而给资本市场并购监管造成很大的困境。本文在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之差异的基础上,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应兼顾确保程序便捷、防范证券违法行为的双重考量,从权益披露、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三个维度进行监管。需要厘清的核心疑难问题包括协议收购应当在何时披露,协议公告披露后能否修改或撤销,协议的报告与公告能否分开使用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应当统一《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持股数量与协议收购目的的披露相结合,同时对疏漏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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