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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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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侦查人员履行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侦查人员出庭的诉讼地位是特殊证人。为了化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题,侦查人员应当规范取证行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立法应当赋予侦查人员作证豁免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用定罪率替代破案率,并将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相似文献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是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是较好的切入口,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分为"控方证人"模式和"普通证人"模式。"控方证人"模式以保障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为理念,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普通模式"以查明真相为首要目标,赋予法官传唤、询问侦查人员的诸多权力。两种模式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诉讼构造、哲学观和证据法等。中国的"情况说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侦查人员不出庭,其根源在于诉讼构造、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发生困难时,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由于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区别,因此,应当明确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范围、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控方证人”和“普通证人”两种模式,两者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诉讼理念和价值取向.中国的侦查人员基本不出庭作证,实践中通行的是“情况说明”模式,主要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方式作证.这种模式的形成与我国的诉讼结构、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定情形下必须出庭作证,但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必须改革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纵向诉讼构造,提高庭审效率和律师辩护技巧,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6.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考察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83份裁判文书,发现侦查人员出庭率低、出庭作证效果不明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立法规范的模糊性、检察机关的消极态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愿低。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明确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诉讼法后果、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等。  相似文献   

7.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抑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推进庭审改革,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因受司法体制、考核机制、法律认知、诉讼观念的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不佳,普遍存在出庭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为此要摒弃特权思想,树立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现有法律制度已赋予侦查人员证人身份;改变公检法关系,构建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以刑事诉讼价值为导向,改革侦查人员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g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此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抑制违法侦查行为、充分实现辩护权、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比较模糊,条文粗糙,实践中较难把握,同时,没有相应规定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保护,有待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贯彻直接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推进庭审模式改革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受司法体制、考核机制、法律认知和诉讼观念等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普遍存在出庭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要摒弃特权思想,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改变公检法关系,以刑事诉讼价值为导向,改革侦查人员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谚云:"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由此可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客观现实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一直难于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2010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等部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融入世界证据立法的具体体现,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侦查人员该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证的范围该有多大?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如何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权利?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容忽视。我们拟以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1.
卧底侦查所获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受到诉讼模式的影响,建立"混合诉讼模式"的证据能力制度是解决其所获证据能力的关键所在;卧底侦查所获言辞证据、实物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证据能力规则;确立与我国诉讼模式相符合的证据能力制度,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标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卧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完善我国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能力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主流观点所主张的侦查人员的证人身份及以此为前提的制度设计,存在立法及实务上所难以解决的矛盾,其可行性令人怀疑。侦查人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职权出庭,通过言词的方式,向法庭说明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了解的实体事实、程序性事实及相关技术性问题,接受法庭及控辩双方询问的作证方式,更为符合我国的司法国情;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决定了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制,并设计若干例外之必要性;此外,具有可行性的程序设计也是解决侦查人员出庭率低之难题所不可或缺的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3.
证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和要求,刑事诉讼法亦有相关规定,实务中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存在具体范围模糊、出庭率低、保护制度不健全、证言稳定性差等问题。本文拟通过明确出庭作证案件范围;建立和完善保护救济配套制度、强制出庭制度;遏制和打击串供和翻证现象等途径完善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系到司法公正、审判公信和人权公义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分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制度、保障制度和程序制度确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限定应当出庭证人范围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题中之义,完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和规定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逻辑结果,规范庭审询问证人程序和明确证人证言采信规则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认证程序.  相似文献   

15.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逐步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和现实基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一种趋势。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即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规定较为简略,故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例如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模糊、资格认定缺乏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尚不明确等。对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将其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二是应当设置专家辅助人资格认定标准,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要求不宜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但相对于鉴定人的资质来说,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可以更为灵活;三是应当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及规则,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机、申请的程序等具体程序性问题应当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情况说明"是侦查人员对在执行侦查权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向起诉、审判机关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由于我国立法对"情况说明"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之势并被赋予较高的证明力。因此应当区分情况,规范"情况说明"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使得警察出庭作证由过去的偶尔为之变为一种常态化机制。但实践中,无论是"硬件"的配套性制度还是"软件"的作证能力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问题,造成警察出庭作证的效果远未能达到立法预期。为此,要对出庭警察的身份认定、出庭准备工作、庭审作证技巧策略以及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地探索和研究,以推动警察出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向法官和陪审团就亲身经历的事实提出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在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制度建构:确立“控诉职能”和“侦查职能”一体化;理清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此项制度;设立侦查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0.
英美法谚云:“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由此可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客观现实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一直难于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2010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等部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融入世界证据立法的具体体现,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侦查人员该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证的范围该有多大?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如何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权利?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容忽视。我们拟以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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