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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唯重”。近年来,我国已经发生数起类似余祥林、滕兴善这样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死刑冤错案件,尽管这些案件的审判都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背景和原因也比较复杂,但业内人士认为,如能将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建立好这个死刑的“第二道防线”,有利于更好地避免死刑冤错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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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而要切实地贯彻这一死刑政策,应彻底清除重刑主义的影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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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蕴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而不仅仅指行为的客观方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有死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某种应当从宽的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死刑,而适用死缓。探究死刑立法之不足,对于完善死刑立法,提高死刑条款的可操作性,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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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证研究——以刑事证据规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飒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88-92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写入法典.如何保障人权中最基本的生命权,怎样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案件的证据应如何审查,怎样求“铁证”,怎样办成“铁案”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关注的热点问题.“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的核心是在死刑案件公诉工作中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挖掘和运用,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公诉审查模式”,从理念上、制度机制上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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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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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的复位,目前已经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因此,现在应当转向更为现实、具体地研究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具体应用程序等直接影响死刑复核功能发挥的操作性问题, 以保证死刑复核权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在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使法官的配备和组成能够“应付”目前巨量的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复核的高效和公正;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必须导致死刑标准在严格意义上的统一,死刑案件应当逐步减少,目前所设立的数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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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死刑适用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从实体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标准是限制死刑的上策。两部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都进行了限制,但仅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纳入不适用死刑之列,但婴幼儿母亲、精神病人、生理上或心理上有重大缺陷的人并未被排除。应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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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7,(2)
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完善三个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只是反对资本主义国家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后来认为死刑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适宜的,要求彻底废除死刑;最后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死刑制度,死刑制度在共产主义将会彻底废除。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必须动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只看到他们一时的死刑思想而忽视他们一生的死刑思想,或者将他们的死刑思想割裂开来都是错误的;第二,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应该废除死刑,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废除了死刑但由于其基本制度的不合理性也不是文明的社会;第三,死刑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其消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充分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制度,大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为消除死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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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终将废止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观念及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死刑在我国今天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须在死刑控制背景下不断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加强体制建设,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在死刑废止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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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死刑存废争论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对保留或废除死刑提出不同见解,但由于缺少充分的证明而无法说服对方,死刑存废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事实上,保留或废除死刑不应仅仅在抽象的高度上泛泛而谈,而应该针对具体罪名加以判断。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渗入到同为公法领域的刑事法领域的可能,并为解决死刑存废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为具体罪名保留或废除死刑提供了标尺,而我国历次死刑罪名的消减也恰恰体现了比例原则解答这一问题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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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问题在近年来的国际环境影响下日益升温。加快推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既是国际形势的需求,也关系到我国社会文明发展、人权事业进步和刑事法治完善等重大问题。在新时期下的中国已采取了一系列推动死刑制度的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但综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和相关的国际背景来衡量,我国在死刑制度改革领域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逐步减少非暴力死刑罪名的数量;健全与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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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在犯罪经济学中,弹性用来表示犯罪数量的变化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反应程度或灵敏程度。在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运用需求弹性理论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生刑"范围内缺乏弹性,但现有刑罚结构不具有废除该类犯罪死刑的现实条件。只有通过设置死刑替代刑、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提高堵截性条款的适用性,才能保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弹性,使废除该类犯罪的死刑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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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违背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虽现阶段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废除将会实现。特此提出一些限制内容如下:改变死刑观念;在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健全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制度对死刑制度的限制;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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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设置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需要依赖程序的良性运行来实现其保障人权之价值,其中辩护律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诉讼化的改造,为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有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着一些缺憾与不足,如律师介入的渠道不畅通、律师介入的权利配置未落实等,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细化可操作程序,完善律师权利的配置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确保律师介入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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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惩贪廉政建设的历史渊源 据现有的文字史料记载,我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惩治官吏赃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至夏朝,按夏朝皋陶的法律,官吏犯“昏”“墨”“贼”三种罪的要处以死刑。“贪以败官为墨”,其中的“墨”罪即指官员贪赃枉法的罪。这说明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古代的肃贪廉政建设就开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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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