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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成年监护制度,也称成年保护制度,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痴呆性高龄者、智能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在20世纪末期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从理念到制度构建的重大改革,而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更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需要。本文拟就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思考,并提出具体建议。一、各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及其修改。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自权人所设立。近现代各…  相似文献   

2.
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英国完善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对成年监护制度有重大影响,比之我国目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制度显得十分不足。本文介绍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希望对我国的立法或制度构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4.
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关系权学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日趋完善。鉴于我国高龄智障者日益增多,我国仅限精神病人为成年监护的对象,完全无法利用该制度保护其利益。现行条文不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且法律条文规定过少,非常有参酌外国立法修正本国立法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成年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相对应,是为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而设立的制度。国内学者对于成年监护的研究大都着眼于近年来西方各国对成年监护改革的成果,尤其认为我国应采纳新的监护理念,转变监护模式,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应当说这些建议的提出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反思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参考国外立法动态,我国应废止家长式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引进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的任意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并存,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监护方法以构建适应客观需要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德国以法律上的照管制度取代了旧法例之成年监护制度,日本以任意监护制度改造了旧法例之成年监护制度,都形成了以维持正常化生活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为指导,以尊重、保护、辅助为核心,强化公权干预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两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中国自1999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成年监护制度通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财产管理及民事代理行为实现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足,为行为能力存在障碍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本文通过比较中国和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分析我国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的成功与不足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称的一项私法制度.借鉴两大法系立法,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立法制度,主要有以下意义:第一,解决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第二,完善我国的司法理论基础;第三,顺应民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相似文献   

11.
进入新世纪,人口老龄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人口大国,老龄化来势迅猛,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就极为必要。但是我国目前保障欠缺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仍不够完善。而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各国接收吸纳国际化新理念,对其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顺应国际潮流并切实保障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我国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美国成年人公共监护与社会机构监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曾一直停滞于家庭或亲属自治的单一理念,国家公权力没有予以适当的介入,社会没有及时的参与。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福利国家的兴起,国家与社会介入私法以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趋势日益显著,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公权力的不断强化和干预下,逐渐成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改革前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利益.设置监护后,行为能力被全面剥夺或受限成为当然结果.自六十年代起,美国的学者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改革后的成年人监护法即是这种一流智慧的积淀.在认定欠缺能力需要设置监护后对欠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范围进行预先宣告,力图做到宣告的行为能力与被宣告者实际的行为能力相一致.从"全面监护"到"有限监护"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作为近代民法过渡到现代民法之本质表现,也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美国改革的上述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纳入公权监督,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外在要求,而且是弥补监护缺位,社会监督失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本体需求,既要私权自治又要适当国家干预,符合公权监督私权的法理要求。因此,应当设置检察官走访制、出具报告制、诉讼辅助人和设立强制举报制度等一系列监督法律制度,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责任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地构建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平定内乱是美军的一项法定职责。美军参加平定内乱行动的法律保障较为充分,美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层次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其提供了依据和授权,陆军军法署和军法官等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考察美军参加平定内乱行动的法律保障,引起了我们对明确职责权限、注重约束权力、强调保护权利等问题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主要是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主要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然而其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日益显现,在监护理念、监护对象和监护类型上等都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西方国家由于很早以前就步入老龄化社会,因此,他们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在监护理念、具体的监护制度和相关程序方面都值得我国去借鉴。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优先采用调解程序来解决成年监护制度中出现的难题,这是因为成年监护调解程序与成年监护诉讼程序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主要体现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用和促使人际关系的和谐。基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应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成年监护制度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18.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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