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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立功,立功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该问题,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该行为是否具有有效性,该行为人是否具备“悔过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否具备“悔过性”不应成为成立立功的前提条件。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应否将“悔过性”作为立功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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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职务高、数额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处理偏轻,其原因往往与“贪官”具有立功等从宽情节有关。“贪官”有了退赃、自首、立功这些足够多的从宽情节,无论是贪污几百万还是几千万,都能免予一死,甚至三年五载就能获得自由。立功成了“贪官”的一张“免死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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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刑事诉讼中的立功本质对于领会立功制度的立法精神,掌握立功的条件,分析立功的情节,充分发挥立功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什么是立功的本质?司法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具体有:1、社会有益行为说。认为立功的实质内容就是“一定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确认刑事犯罪后又立功对于社会、公民特别是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集体、公民更有益处,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应当提倡。2、悔罪说。认为“悔罪是立功表现的思想基础,而立功则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突出表现”。所骨悔罪,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从内心深处真正地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后悔,决心改恶从善,真减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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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立功是近年来学界探讨的热点与难点。我国现行刑法未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理论界关于单位立功的专题论文也仅寥寥几篇,一些在研究单位犯罪的论著里,提及单住立功的也屈指可数,这使得单位立功实际上处于了立功制度和单位犯罪制度“两不管”的尴尬境地。这种情形,显然与单位作为和自然人并列的犯罪主体这一地位不相符。从转型时期确保社会和谐,惩罚与预防单位犯罪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来看,建构单位立功制度极其必要。而立功概念的深入人心、单位立功的客观存在以及不违背刑法适用平等性又使得单位立功的具体建构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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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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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8条第一款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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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具体案例入手,从提供立功线索与必然交代犯罪事实的界定问题、“协助型抓捕”问题、立功制度的本质等三个方面,探讨交代同案犯的网络信息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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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功制度是指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予以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立功制度的立法方式 ,可将立功制度分为单纯立功制度与附属立功制度两类。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要弥补这些缺陷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的含义及界限 ,尽快填补我国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空档 ,彻底纠正我国在立功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功利色彩 ,科学地排列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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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吴国泰假立功因检察官的发觉“功亏一篑”。2009年6月中旬,为吴国泰假立功“不辞辛劳”的4名相关涉案人员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7月16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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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基于立法的宗旨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本人认为,立功的主体应该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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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此,谈一下我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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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刑法典第46条,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的缺陷有二:第一,“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含义不清,实各界的认识极不一致;第二,对于既无悔改或立功表现又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表现的罪犯如何处理,未有明文规定。在对死缓期间罪犯之表现情形的还辑分类上,原刑法典第46条分之为“确有悔改”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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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2007,(11)
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及如何审查认定等程序性问题重视不够。当前应对“案发经过”等自首、立功的证明材料向法定证据形式进行必要的转化,形成证据锁链或体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从而改变证明材料这一“孤证”认定自首、立功的局面。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方法和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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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理论、哲学、实践、政策是支撑立功制度的五重根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义根据为其抹上了厚重、鲜明的正义色彩.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是运动的及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是其哲学基石.同时,立功契合了“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学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及我国运用立功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为立功制度的发展及壮大提供了丰富的养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