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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元华 《理论月刊》2001,(12):90-91
抢劫罪的方法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一直是刑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人的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和条件,但是实践中为了定抢劫罪而将故意杀人包括在抢劫罪中的作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不利的。本文就此问题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体系设置。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案件中,有不少犯罪分子是利用投放毒物行为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从构成上讲,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无论你采用什么手法,是枪杀、刀砍,还是投毒,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一般的说,故意杀人罪在认定上  相似文献   

3.
张杰 《青年论坛》2005,(5):126-127
本文主要针对女性暴力犯罪增长较快的态势,对女性犯故意杀人罪的分析家庭暴力和婚外情是引起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而预防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从提高女性素质及强化全社会的男女平等观念等角度入手.  相似文献   

4.
刑法意义上的涵摄是将生活事实涵盖于法律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也是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互动的过程。刑法上的涵摄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故意实施的行为事实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也知道可能有禁止自己行为的刑法法规存在,但对该法规之解释存在误解,认为其行为并非刑法所涵摄的行为。涵摄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但可能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涵摄错误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对象、方式及性质的错误。  相似文献   

5.
受虐妻子杀夫案我国基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在量刑时比照一般故意杀人罪从轻,但这样判决难言公正。有学者从期待可能性、正当行为等角度为其出罪或减责,并吸收"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理论加以佐证其行为正当性,但未能成功实践。应认识到"施暴者的存在本身即是侵害行为的持续进行",受虐妻子时刻都处在生命威胁之下,其杀夫行为理应评价为正当防卫,并在实务中给予受害妇女以公正判决。  相似文献   

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立法的新罪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争议,值得探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直接规定帮助行为的条款,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涵盖了对帮助行为的处罚。《刑法》分则将帮助行为实行化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与国内犯罪治理需要,阐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帮助型犯罪”的行为本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之行为的存在是认定此罪的逻辑起点,但不是此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司法实践中仍需认定帮助者的认识内容以及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无通谋,确定其帮助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不应被定位于相应犯罪的从犯,而应赋予其独立的量刑空间,因其可能在多人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   

8.
木楠 《民主与法制》2014,(10):31-31
近期《民主与法制》杂志有关《重庆摔婴女孩未受罚引争议》一文,反映出了当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困境。重庆女孩摔童事件击破了国人内心道德认知底线,在震惊、愤怒之余,肇事者无异于罪不容恕的人间恶魔。然而遗憾的是,公众的普遍愤怒,却并不能得到法律的呼应和支持。女孩不满14周岁,按照现行刑法,不应对摔童——哪怕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承担刑责。  相似文献   

9.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惟有如此,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关的几个的问题,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未逃逸而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认定,故意杀人后逃逸的处理,刑法理论才能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10.
身份犯新论     
徐留成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撰文认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  相似文献   

11.
从普通的交通肇事到残忍的故意杀人,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分子在抢劫机动车辆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对此究竟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认识,而且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抢劫行为的法律适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的目的,当场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机动车…  相似文献   

13.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中国澳门地区刑法和内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差异决定了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差异。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方法更有利于正确量刑,但是两种分类方法对于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都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办法,个中深层原因在于对共同犯罪究竞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认识尚未明确,借鉴“行为支配理论”有益于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5.
笔者在政治课教学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犯罪就是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绑架之类的行为,一个人只有积极地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这个人“啥事没干”就不会构成犯罪。这种认识是比较片面的。我们在教学中应该运用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引导学生走出误区,全面认识犯罪的危害行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作为犯罪即积极的犯罪,是指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该说,作为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16.
艾滋病群体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卖淫、嫖娼行为则常常为道德所不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特殊主体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当结合,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使其进入了刑法的视野。但是对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在着各种争论与冲突。总结各种观点,大多认为其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增设传播艾滋病毒罪的主张。笔者则认为该类行为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7.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相似文献   

19.
本文试图运用现代刑法理论分析古代中国刑律中的保辜制度,阐述了保辜制度的沿革和具体内容,并通过将此制度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比较,指出保辜制度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古代法典中确认伤杀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从而据以量刑的制度,并且保辜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伤势的愈合,不在于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纠正了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对此制度的误区.  相似文献   

20.
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方对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艾汪全、王付祥等74人在山西、陕西、河北、甘肃、新疆、内蒙古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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