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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昭示了法律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  相似文献   

2.
张衍阁 《法人》2005,(8):76-78
物权法草案在私有财产的规定方面还比较全面。不足之处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太多,不利于对所有财产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3.
王雪丹 《政法学刊》2004,21(2):45-47
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并被奉为现代民法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一。所有权社会化要求在当代中国只有加 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利用与增值。  相似文献   

4.
PRESERVINGMEASUREMENTSOFPROPERTYAPPLYINGTOEXECUTIVEPROCEDURE一、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一周I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  相似文献   

5.
驳合作社法人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作社财产归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作为其理论依据的法人所有权学说并不可靠;《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并且,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决定合作社财产不属于合作社,中国农民也不会赞同合作社法人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限定、说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上列规定,中国民法学界争论异常猛烈,其核心问题就在于我现行法到底承不承认物权行为,进而承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基本形成否定说肯定说两种见解。但关于合同的性质,双方立场则一致,都认为此处的合同当然是指权合同。其实,上述两种学说争论归根…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叶红 《行政与法》2007,1(8):73-75
私有财产权利保护制度是人类的一项文明成果,它有利于繁荣经济、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分析中国私有财产权利发展的具体进程,并对中国古代与现代私有财产权利从产生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特征内容、社会观念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深化对私有财产权利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所有权的影响是最为突出、最为久远和最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法律涉及的所有权,主要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保护所有权的法律虽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但由于其具有某些明显的民法特征,特别是表现出一定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特色,使这些各种形式的法律规定显得弥足珍贵.人本主义影响下的法律制度保护私人不动产的重点是保护相对弱势群体--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和平等地保护官府与私人动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2,(13):40-41
近现代民法均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学说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将依据公示方法由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①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完善尽微薄之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法学阶梯》体系编成的法国民法典,或者是仿效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编成的德国民法典,都沿用了时效制度,也分列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前提是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又叫占有时效,它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一当期间届满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因为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又叫诉讼时效,它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设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唐宋两朝尤其是宋代法学世界观、律学作品、判例法研究以及法医学成果等方面的分析比较, 认为至少在法学发展方面, 宋代已经超过了唐代。中国古代的法律, 发展至唐代达到了最高水平, 而中国古代的法学, 发展至宋代方走上了历史的顶峰。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笃才 《法学研究》2006,(1):135-147
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妁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邵方 《法学研究》2007,29(1):117-124
唐宋法律中的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中后期颁行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影响深刻,主要表现为同居共财、亲属相隐及依服制定刑三个方面。西夏仿效中原政治制度、儒学盛行、社会以孝为美德以及家庭亲属关系完备是其接受这种影响的主要社会原因。  相似文献   

14.
宋代是一个中国历史上少有的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为了适应司法检验的实际需要,宋代统治者运用编敕的立法形式,在继承前朝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检验制度进行了许多补充和创新。宋代检验制度的特点有二:一是检验的规则完备、系统,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二是重视程序的价值和功能,设定了严密的程序约束检验官吏权力的行使。  相似文献   

15.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12,(2):189-195
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后可以是直系,也可以是旁系;既可以是卑幼,也可以是尊。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准确地讲应该是分家析产,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相似文献   

16.
陆九渊是我国南宋时期哲学家,是中国古代理学家和“心学”的创始人。其思想体系对整个宋明时期的理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象山期间,写了《荆国王文公祠堂记》,并对王安石及其变法做了与众不同的评价,他一反时人对王安石的偏颇诋毁,在当时的政治气氛和浓厚的理学氛围中,可谓旗帜鲜明,振聋发聩,为后人公正客观地评价历史人物树立了榜样。  相似文献   

17.
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周子良 《现代法学》2002,24(2):65-73
本文对中外永佃权的历史做了粗略的梳理 ,以期辨正学界对永佃权某些方面的误解。以此为据 ,进而阐明永佃权的当代价值。在考察中国和国外法律史的过程中 ,采用可靠的史料是重要的 ,而使用该国文化中特定的语言系统又是必须的。中国古代存在永佃制 ,但绝没有永佃权 ;中国的永佃制萌芽于隋唐而非秦汉或北宋 (英宗 ) ;永佃权虽然生成于私有制的土壤 ,但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农地立法 ,仍有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创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童光政 《法学研究》2004,(2):116-125
明律新创“私充牙行埠头”条,将牙行制确定为全国通行的一种法定制度,在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条的创立是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元以来市场交易中介行为进行总结继承和明初社会经济秩序要求“因事制律”的结果。该条在调整市场秩序的实践中发生了一定作用。明代官府通过控制市场交易中介组织来调整市场秩序的经验对清代的市场管理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9.
南宋名臣、文学家虞俦,<宋史>无传,清陆心源<宋史翼>亦未之补.<全宋词>虞俦小传因属草创,故甚简略,且有讹误,兹予订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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