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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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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颖 《中外法学》1999,(3):39-45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3.
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形态,也是法律行为解释的一种类型。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负有解释的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决定文书的字面含义、行政决定过程中相对人的交涉以及行政惯例和社会习惯,都可以用来解释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审查,应当坚持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力,也要防止其滥用解释权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法律制度.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何种具体行政行为有诸多不同认识.通过法理分析,认为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是行政命令.提出应当依照行政命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江怀玉 《中国律师》2002,(10):59-6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6.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影响乃至决定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对关系:(1)统一法典与单行法;(2)程序法与实体法;(3)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4)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范内部行政行为;(5)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6)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非权力性行政行为;(7)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8)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  相似文献   

7.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8.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12,(1):52-52
行政苦情制度 即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简称苦情制度或怨情制度,它在广义上是指相对人因行政苦情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由其受理后予以处理的一种行政内部救济制度,包括向行政行为者的上级提出申告获得直接救济,在狭义上是指相对人因行政苦情而向专门的苦情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并由其受理后在调查基础上向有关机关通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一种行政内部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存在若干法律障碍,笔者是结合从事基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对策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2.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13.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  相似文献   

15.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16.
作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新方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在各地及政府各部门沛然兴起。这一制度创新固然蕴含着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若干规范层面的难题,具体包括:如何确定与备案审查决定相关的行政诉讼之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备案审查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的主体;如何评价未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报备机关未执行错误的备案审查决定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应当重新设定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并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17.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洪芳 《行政与法》2006,3(1):91-94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8.
白璐 《法制与社会》2011,(32):173-173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所自主做出的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无限权力,需要相对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分析,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程龙 《行政与法》2006,(3):86-87
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20.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来弥补,对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则通过行政补偿来解决。尽管许多法律条文中出现了“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术语,正如行政赔偿不等于国家赔偿一样,行政机关给予补偿不等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基于合法的目的行使权力,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特别损害,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造成的侵害,不是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不属于行政补偿。(2)只要行政主体合法目的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给予行政补偿,而不限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受损害的不仅是财产,还包括具有财产上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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