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9 毫秒
1.
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这一特色似乎并没有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达成共识.早在专利法制定之初,他们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认识.只是当时法律己有明确规定,许多意见不便发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送审稿)>在当时专利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封存、扣押等行政执法手段.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职能,或者改为调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这一问题仍然是争论的一个焦点.法院观点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截然对立,企业的态度则在两可之间,骑墙得很.在本文中,笔者拟对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和反思,并对中外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进行比较,以期揭示我国专利权保护体系的改良方向.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相似文献   

4.
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诉讼保护双轨制是中国的一大特色,行政执法保护具有维权成本低、解决问题快等优点,决定了行政保护在专利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完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对提高专利权行政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江怀玉 《中国律师》2002,(10):59-6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6.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和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查清事实,作出调处决定或判决之前,谁是谁非尚未定论。被告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调处或诉讼程序。一、后发制人,迅速搞清原告专利的法律状况专利的法律状况,这里主要包括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或公告日、授权日、终止日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这对侵权纠纷的处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往往可以决定被告采取下一步  相似文献   

7.
我国专利侵权的行政保护应当加强还是削弱,应因不同类型的客体而区别对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判定较难,行政执法的错误成本较高,会加大侵权认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弱化行政保护;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易于判定,应当加强行政保护。建议扩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权限,与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权限看齐,同时缩减甚至取消其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判断什么行为是侵权,什么行为不是侵权。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文根据中国专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下讨论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因此必须首先研究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专利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务院及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采用行政手段对专利权的确权、管理、侵权纠纷处理和行政查处等方面所实施的全面的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权有私权属性,因此,有些观点认为应弱化对专利的行政保护。然而,不能片面否定行政保护对专利权保护的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此阐述专利行政保护的正当性及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1.
李蕊 《人民司法》2012,(2):93-97
【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12.
在医疗服务行为领域,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管理和监督权限。行政机关为公益的代表和维护者。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各种行政处理决定。本文认为在医疗事故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有两种:一种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3.
张妮  徐黎明 《行政与法》2010,(11):84-86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专利行政调处性质的定位模糊,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发展。专利行政调处是类似于"仲裁"的准司法行为,在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其调处职能的范围和司法审查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陈洪  邹雄 《行政与法》2005,(6):101-103
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因果关系的鉴定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笔者设想建立一套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行政鉴定制度,作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机关的技术和资源优势,更好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5.
当前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由于知识产权是与公权力有密切关系的私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性,更由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范围及其限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白璐 《法制与社会》2011,(32):173-173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所自主做出的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无限权力,需要相对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分析,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7.
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形态,也是法律行为解释的一种类型。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负有解释的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决定文书的字面含义、行政决定过程中相对人的交涉以及行政惯例和社会习惯,都可以用来解释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审查,应当坚持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力,也要防止其滥用解释权力。  相似文献   

18.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20.
因行政取缔行为没有明晰具体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对取缔行为性质理解的差异。本文认为:行政取缔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是行政强制行为,而是行政命令行为,并呼吁建立健全行政取缔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