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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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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情节严重的特点 抢劫罪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50条第2款进行处罚,属情节加重犯。抢劫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是以基本犯罪之外应加重处罚的事实为内容。抢劫罪基本犯罪之外应加重处罚的情节,一般反映在客体、主观、客观三个方面,但主要反映在客观方面中。笔者认为,下列的客观事实是加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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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既遂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 ,是衡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都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的可能。普通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实际占有为标志 ,而加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则应当是占有财物与法定的加重情形完成这两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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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尤其是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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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抢劫罪是指行为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基础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由于加重抢劫罪起点刑就是十年以上,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对这些加重处罚情节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立法对这些加重处罚情节表述的抽象性和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围绕着这些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诸多分歧,本文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探讨对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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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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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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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罪及其认定 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犯罪。随着刑法的修订和抢劫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入户抢劫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形态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限于篇幅,在此,我们着重探讨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并通过一则案例加以展开。 [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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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本文对抢劫罪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特别是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和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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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刑法》第263条对八种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规定。本文就对八种加重情节的要点,如入户抢劫的"户"如何界定,何谓公共交通工具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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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款规定的抢劫罪是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这两个特殊构成要件之一的,就构成该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适用该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根据条文规定,构成第二款抢劫罪,并不要求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个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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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有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分,相应地,对这两种构成的抢劫犯罪,法律也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 基本构成的抢劫罪,是指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情节一般的犯罪,其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义明确,不需详述。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较为复杂,需加以研讨。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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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故撰文与之商榷。陈文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持枪抢劫不仅对被害人极具恐吓作用,而且极有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既是假枪,尽管也能对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具有恐吓作用,但不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讲,假枪毕竟不是枪……,假枪不具备枪的功能和用途,就不能算是枪。据此,陈文认为,“只有持真枪抢劫的,才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持枪抢劫”。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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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与刑法限制解释方法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掌握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旨趣及认定方法,迄今存在不同认识,并已明显影响到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为此,本文拟从刑法适用的一般思路与刑法解释方法层面,对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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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大致有四种观点:1.认为抢劫罪属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认为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了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抢劫既遂;3.认为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4.认为应当以是否成立结合犯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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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通说认为这既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也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时,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结果的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罪,没有明确。而司法实务中普遍地对14—16岁未成年人以转化抢劫罪处罚,不当地加重了对未成年的刑事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