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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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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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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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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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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法的大决斗——介绍国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金子桐所谓“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生存无望,在濒临死亡之前,为解脱难以忍受之病痛而萌自杀之决意,而又缺自杀之能力或勇气,乃嘱托他人帮助杀害自己,以达其自杀之目的的行为。就其获得的他人帮助自杀之行为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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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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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临终万分痛苦的病人,在其自主意识的要求下,采用医疗技术无痛苦地使之安然逝去的方法。认为其合理、人道、具有进步意义的论证很多。但是,对安乐死的社会意义,不能离开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认识其危害性与违法性。 改革开放10年来,我国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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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对于一些其生命的存在承受着非常之痛苦,或者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维系其生命的人来说,是否可以以一种人为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进程,使之安然离开人世,国外有一些立法和司法上的实践,国内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事关生命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在伦理上,都需要一个日臻成熟的认识过程,而在现阶段,安乐死的普遍立法是有待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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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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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伦理观对生命神圣、个人自决观的特别视角 (一)西方赞成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伦理价值观。 1.生命神圣、至上观念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西方国家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代表人物,康德曾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在中国,有的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并常引用儒家《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观点是好死不如赖活,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宝贵的和无条件的。这种文化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共同点构成了传统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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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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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来一则关于“缓安乐死”的报道引起了学术界与舆论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一场“缓安乐死”是否合法的大讨论。笔者认为,对“缓安乐死”的定性有必要首先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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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导言安乐死在我国早已不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自 1 980年起 ,我国即以各种形式开始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人们发表的各种观点来看 ,虽然人们对安乐死存有争议 ,但赞成者似乎总占多数 ,不少人 (其中包括学者 )甚至呼吁 ,我国应尽快为安乐死立法。① 从我国的医疗实践来看 ,“资料表明 ,安乐死以隐蔽或公开方式已经使用已久。”② 1 986年 ,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 ,医生于 1 992年被无罪释放。尤其令人注目的是 ,从 1 994年起 ,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虽然所提议案一直没有获得正式讨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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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建议展望安乐死,又称安死术。关于安乐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以及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所实施的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