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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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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系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存款人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系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存款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3.
银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兼论存款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 ,直接导致人们认识上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故对其从理论上予以探讨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对物权与债权的不同效力的分析 ,结合银行破产案件中存款人与取回权人的不同待遇、银行信用创造职能的发挥、以及国外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立法的经验 ,明确提出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通过让渡存款所有权而享有存款债权的观点 ,并期望统一国内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4.
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其木提 《法学》2020,(2):68-82
物权性救济路径通过赋予错误汇款人物权性请求权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这种救济方式虽符合情理,但在法理上难以自洽。债权性救济路径特别是其中的原因关系不必要说,虽认为错误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在系争错误汇款具有特定性时,则认定该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享有,从而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益。这种救济方式不仅符合受款人无资力之风险不能转嫁给错误汇款人的公平观念,也符合指示支付原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采纳的是债权性救济路径,以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以错误汇款资金具有特定性为前提,认定系争错误汇款的实体权益仍属错误汇款人"所有"。此谓"所有"系指系争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所有",而非指错误汇款所有权归其所有。  相似文献   

6.
夏尊文 《北方法学》2011,5(5):41-51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学术上却是一个仍有待澄清的问题,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的定性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存款所有权的真正归属。事实表明,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存款人莫属。新近的存款货币新型财产说不可取。  相似文献   

7.
随着数字货币时代的来临,存款的流通性逐渐增强。若将存款等同于存款现金,会使案件的判断陷入“两难”,所以应当将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但是有关存款债权的占有,以及存款现金所有的归属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明确刑法与民法虽然统一于法律体系,但是因为调整对象、手段与目的的不同,相较于民法,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此前提,刑法的占有是规范占有,不是民法的事实占有,刑法占有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占有即所有”原则适用于民法,而不绝对适用于刑法;根据以上结论,可以推导出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存款未被取出时,存款现金归属于银行,若存款被非法取出,存款现金的所有权人是存款人,而非取款人。  相似文献   

8.
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曹新友 《现代法学》2000,22(2):63-66
本文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及理论,分析了存款所有权归属存款人的观点在理论和法律运行中的诸多矛盾,认为存款所有权归属于银行,才能为银行运用存款衍生的其他金融关系建构合理的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9.
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0.
正本文案例启示:对于银行卡中存款占有的归属,民法理论上以银行占有并所有为通说。刑法理论中,对于银行卡中存款的占有完全可以按照民法的理论进行认定,即银行卡中的现金归银行占有,存款人取得对银行的债权,该抽象的债权归存款人占有。如果以盗窃、诈骗等方式使该债权发生转移的,就可构成上述犯罪。[案例一]2013年9月19日下午,陈某因自己忘带身份证,便向朋友李某借身份证一起到工商银行办理工行卡一张,陈某设定好密码后向卡内存款2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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