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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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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9月,笔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的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终案于审结。此案标的大,仲裁时间长,涉及鉴定人员的回避、代理人的更换、重新鉴定等诸多问题,也涉及律师能否在自己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活动问题。总的来  相似文献   

2.
《仲裁与法律》2005,(1):3-3
随着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中国法律界与世界的交流不再停留于表面,而是不断地走向深入。为了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培养一流的国际仲裁员和国际仲裁代理人,且能掌握和熟练运用国际通行规则,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定于2005年3月12~13日两天在深圳举办仲裁理论和实务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具体承办本次研讨会。这是继2003年9月、2004年5月该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别在北京、上海成功举办两次培训,并授予中国内地两批MCIArb会员资格后,第三次难得的国际仲裁员培训的机会。  相似文献   

3.
为应对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所面临的道德困境,Paulsson提出了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改由中立的机构委任仲裁员的主张,引起了国际仲裁界的激烈反应.一方面,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拉近了当事人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人们对仲裁的信任,巩固了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此种委任机制带来了诸如仲裁员代理人化等严重的道德问题,阻碍了正义的正常输送,破坏了仲裁的正面形象.当今,仲裁的类型日趋细化,任何一刀切的解决方案,都可能适得其反.在经济领域,欲使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从困境中成功突围,有必要对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加以区分.对于投资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具有可行性,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保委任机构的中立性.对于商事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不具有可行性,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规避或降低此种委任机制给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员机制的运用;在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悬殊之时,有必要引入特殊机制,以保障仲裁庭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4.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国际贸易与投资中,因仲裁在公正,效率及可执行范围方面的巨大优势,大量的纠纷都用仲裁的方法解决。随着我国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开放,以及我国仲裁机构与国际机构的不同,我们有必要对国际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做一定了解。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请求仲裁员回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适用法,对世界上几个著名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AA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条款以及实践中关于请求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作出阐述,并讨论《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导方针》(IBA Guidelines)中规定的具体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多种情况。  相似文献   

6.
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规则是仲裁员委任制度中的重点问题.当事人决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利应予尊重但可适当予以限制;名单法是充分实现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的可行方法;仲裁机构应慎重行使直接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权力,并应对该项权力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委任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以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由当事人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委任首席仲裁员虽存在程序局限,但可考虑给予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更多选择.  相似文献   

7.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近两年,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除了明确新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外,还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这些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8.
仲裁员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举足轻重,因此,指定的仲裁员是否符合仲裁条款约定且能否履行公正行事的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而仲裁当事方也可以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条款约定或未能公正行事为由向法院申请撤换仲裁员。从英国仲裁法律与实务的角度分析仲裁条款与仲裁员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选择仲裁员时应予考虑的因素,讨论仲裁员的公正与不偏私的标准,并解释在英国法下撤换仲裁员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中国律师》2015,(2):1
国际仲裁的中国经验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独立公正程序灵活专家裁判快捷高效费用经济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增设紧急仲裁员制度2015仲裁规则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程序》)。依照该规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贸仲委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且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0.
马永双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5,23(8):105-107
仲裁员是处理仲裁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仲裁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影响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和仲裁机构的声誉。建立完善的仲裁员制度有利于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仲裁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制度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仲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仲裁理论成果的创新,应及时对仲裁员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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