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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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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作品与载体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版权规则的特质,版权史即作品载体的技术史.传统信息网络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导致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丧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不能仅停留在工具层面,作为能够平衡传播力与控制力的作品载体,区块链的哈希加密、智能合约等技术应用,可以解决传统信息网络中无法落实自动保护原则与难以遏制网络版权侵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版权法中明确将作品的众多利用方式,例如复制、传播和改编等等,列举为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且没有法律豁免,对版权作品实施了专有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就会构成直接侵犯版权。但是,版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此。有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就是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或者称为问接侵权。根据国际版权界主流观点,间接责任主要包括辅助侵权和转承责任两种形式:辅助侵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  相似文献   

5.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在微博范围内,一方面,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但是抄袭发布行为则侵犯了原博主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以外作品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侵权.侵权博主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服务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将微博原创作品使用于微博范围外是目前最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探讨涉微博侵犯著作权民事救济的困难及对策,以此提出细化注册协议、预设版权表情等加强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传统的功利主义并无法完全解读,也无法对未来作出准确预判.本文主张网络时代下的版权问题需引入新的功利主义去解读:相较于传统的功利主义所平衡的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二元利益,网络时代的功利主义还须平衡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故为三元功利主义.质言之,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直接侵权和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可以沿用传统的二元功利主义去解读;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版权共同侵权立法与司法规则,则应引入三元功利主义去解读.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知识产权》2008,18(4):22-29
目前,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问题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应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样,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对于无主网络作品,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它的版权权利既非社会公众所有,也非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所有.另外,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应归属于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是均衡作品的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关系的法,试图在网络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和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合理使用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维护作者权益始终是这个均衡思想的核心,仅有法律授予而无法律保护的权利不算是完整的权利。网络时代的到来向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救济制度在网络时代需要进一步完善,形成一套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本文从网上版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入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的网络版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侵权人及其责任性质 网上版…  相似文献   

9.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复制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复制是作品最基本的使用方式。同样,复制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基本权利。权利人正是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才得以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无论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还是提供数字化服务,都离不开复制。因此,复制权也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最多的一种权利。尽管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通过著作权法,对于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在收集、复制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侵权豁免。但作品数字化后,与传统图书馆只有数量非常有限的作品供社会公众使用不同,数字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和利用非常方便,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图书馆本身控制使用者使用行为的难度也比较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实践中,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建设、提供数字化服务,比如馆藏文献数字化以及提供浏览、下载、馆际互借服务,一定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精神。 由于受版权、成本、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的实践中,大多数是以向专业数据库公司购买数据库使用权的方式丰富馆藏。但是图书馆对此种数据库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付费的方式取得一定的使用权。所以图书馆能利用这种拥有使用权的数字作品为读者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完全取决于许可合同怎样规定。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可以享受的侵权豁免又十分有限。所以图书馆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提供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应主要依赖于在许可合同条款上有所突破,以谋求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在互联网信息交互和传播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链接技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了一些侵权诉讼,尤以版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结合百度提供超链接诉讼案,从版权人角度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如何维护合法利益,以及如何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平衡信息公开自由与版权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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