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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2021,(2)
卢曼以一般系统理论和社会分殊概念为基础,构建了解释现代社会复杂性的社会学理论框架。基于这一框架,卢曼分析了现代政治系统的特征,包括政治系统与社会其他部分的分殊、政治系统的自主性、政治系统的功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以及政治系统内部的功能分殊。卢曼强调,政治系统的独特功能是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这一功能既赋予政治系统在社会的重要性,也厘清了政治系统的边界,限定了政治系统的运行范围。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不依赖于符合某种外部演绎出来的规范或义务,而依赖政治系统在自我参照过程中的自我证明,因而具有偶然性特征。在政治系统内部,不同子系统的边界十分重要,特别是,政治子系统和行政子系统的分殊乃是现代政治系统运行的关键。卢曼的这些分析构成对当代政治理论的独特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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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5,(9)
<正>关注中国文明网《好人365》专栏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也养成了每天都要点击浏览的习惯。在这个专门推介和弘扬"中国好人"的栏目中,每天都会有一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中国好人"准时"出现,以图文加视频的方式,向网友们讲述着平凡而又伟大的人生故事。这些故事的主人公大多来自基层,来自百姓身边。他们的故事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个类别,每类故事都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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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建立的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传统的仁爱观,这种仁爱观发展至宋明理学时期,即形成了"理一分殊"的仁爱观,而这种仁爱观在理学奠基人之一张载的重要著作《西铭》中有着集中的体现。文章将对这种"理一分殊"仁爱观作以浅析,以正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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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1日,日本政府在临时内阁会议上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解禁了日本的集体自卫权。确切说,仅就安倍内阁的这一次"政府解释",包括解禁集体自卫权事件本身,都不算特别重大的举措。长期以来,日本的集体自卫权,就一直处在宪法解释的边缘,围绕所谓"拥有但不能行使"的立场,曾有过多次不同的"政府解释"。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鸠山一郎内阁时期、60年代的佐藤荣作和70年代的田中角荣时期,其"政府解释"都重申因宪法限制而不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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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东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5):52-56
社区结构是行为主体为满足居民需求而选择的获取和利用资源的方式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物质资源对行为主体的相互关系的决定性影响以及主体观念对相互关系的能动作用共同改变着社区的结构,透过物、关系和观念审视社区结构生成和演变所揭示出的内在的规律和发展的逻辑,为解释当前社区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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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实质是“党纪”严于国法,即“纪严于法”。党纪的严格性应有一定边界。其本质上是党员特殊身份与公民普遍身份何者为先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念与执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如何协调的问题,是党内法规“姓党”与“属法”如何同时体现的问题。依此,党纪之严,涉及党员基本权利时应与宪法法律相协调,对党员设置更高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主体分别设计,约束党员内心活动时应配套执纪细则。同时,党纪应限缩绝对服从事项,保障党员权利,并根据党纪的不同类别具体决定党纪“行为模式”的抽象程度,确保其一定程度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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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东方大国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并且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第二代领导集体吸取了前人的经验教训,把改革引向政治领域,开辟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第三代领导集体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和境界,为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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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只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提高学习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才能培育其综合能力,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才能当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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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局势错综复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四处兜售其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给世界带来的不是和平与稳定,而是动荡与不安。从当今世界发展现状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出发,阐述了中国发展模式的正确性以及对世界的深远意义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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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从实践“三个代表”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时代要求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深刻阐述了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辩证统一性,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又鲜明地反映了时代进步和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发展的要求,为推进新世纪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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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方涵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4-77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