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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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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铁光 《当代法学》2021,35(2):24-33
《民法典》统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逻辑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事权利属性统领下的权利平等保护,二是《民法典》相对于知识产权单行法所具有的“基本法”、上位法与一般法之地位.《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整体上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知识产权单行法存在与《民法典》统辖之逻辑基础不契合之处.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诉讼时效制度、作品类型的法律规定模式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三个方面回归了《民法典》,为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未来修订提供了有益经验.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单行法全面回归《民法典》的统辖,知识产权单行法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部分权利类型应与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法定专有权地位相匹配,二是《民法典》原则性规定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全面落实,三是消除知识产权单行法与《民法典》绝对权法定原则的不一致之处.  相似文献   

2.
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梅雪芳 《山东审判》2005,21(6):111-114
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TRIPS协议和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实践操作,可以保证在权利人损失…  相似文献   

3.
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相当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间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挤位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田园  李帅 《法制与社会》2011,(7):273-273
尽管侵权责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应当引入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多重方式。此外,统观《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能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棚肖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问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排挤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口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相似文献   

6.
为了充分展示人们的智慧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性 ,社会与法律对人们的劳动成果将给予最充分的保护 ,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与才能的体现 ,其权利人付出了超常的脑力劳动 ,法律对其保护采取较为特殊的规定 ,不仅有生前的还有死后若干年的保护。而人死之后的利益无法由权利人直接享有 ,必须通过继承法律制度给予规定与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处分其死后的财产利益 ,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利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7.
《电子商务法》草案送审稿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第54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错误通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款对错误通知的构成要件等尚无具体规定.结合诉前禁令制度以及美国虚假陈述的司法实践,错误通知应当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只有证明其主观善意后方可减免赔偿责任.最后,建议在赔偿范围的认定中借鉴诉前禁令相关制度.通过错误通知制度的构建与细化,有效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规制权利人滥用通知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商品化权概念存在已久,但因为商品化形式的层出不穷而弥新.商品化权在行为客体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存在相似甚至重合,所以对其存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在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的语境下,根据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理论,应当将其解构为权利和利益,权利交由各单行法保护,利益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可能需要对反法中的经营者身份和竞争关系作更广泛的解释.商品化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利益)集群,所以更称不上是新型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9.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9,(1):110-12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项。除此之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综合赔偿(或称裁量性赔偿)等计算标准。通过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这种做法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低的后果,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诟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以增加计算标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集中表现在大量以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查明,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范围和数额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此二者均难以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针对专利权判决1万至100万元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对整个社会科技、公众利益的提高起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正是因其享有合法的垄断权,加上利益的驱使,权利人在利用其知识产权时,用其合法的垄断权去追求非法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给社会进步及由竞争而推动的科技进步造成了极大阻碍,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又规定得过于笼统而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本文在剖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永明 《中国法学》2002,(5):176-178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似的规定.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全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方法,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支付合理使用费及法定损害赔偿均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将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标准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在拟定具体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和必要的分割,以平衡权利人、侵权人及社会各方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免除侵权商品销售者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但这类法律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理解不一、尺度把握不等,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有损司法公信力。从广义体系解释的视角出发,可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视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中的免赔规定,统一进行分析论述,从中提炼出法定考察要件加以分析和阐释,结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各类零散判断要素的整合,建立一套完整、周延、适于操作的知识产权免赔综合判断体系。  相似文献   

17.
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银行…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8,(3):21-29
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为私权,为民事权利体系之组成部分,属于民法保护范畴。但知识产权具有多元属性,知识产权法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和易变性等特征,因此将知识产权单行法整体纳入民法典的思路不可取。民法典可以在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涵括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并以此为链接点外挂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在定义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结构现状,适度进行前瞻。立法技巧上,需要在保证客体识别具象性的同时,以概括提炼方式维持客体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19.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同一或者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会导致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有利有弊,难以在立法上作出统一规定。在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状态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但不能同时主张两种保护。对于同时侵犯数种知识产权的同一侵权行为,应根据该行为客观上所起的主要作用,决定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赔偿损失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的赔偿损失责任并没有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因此仍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在价值层面,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增加对权利人利益进行调整的弹性空间,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助于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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