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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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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 ,国际投资法必然走向趋同化、自由化的道路 ,这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 ,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 ,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权、管理权也将逐步被削弱。我国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国家之一 ,国际投资法的变化发展必然对我国外国投资法带来深远的影响。我国应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规律 ,完善我国的投资立法 ,把握主动权。  相似文献   

3.
王稀 《法制与社会》2011,(14):94-95
当代国际投资法对投资者过度保护,忽略投资者责任,加重了东道国的义务。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为其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时往往会面临独立法人责任的抗辩。跨国公司母国管辖权也往往得不到保证。又因国际投资纠纷仲裁的提起主体多为投资者而非东道国,从而造就了提起仲裁的单边性。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投资者责任体系,其中应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第三方的介入等。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8,(6):141-154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速增加,对东道国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对社会价值的忽视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为寻求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开始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层面对投资法的实体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并开始在一系列投资条约中贯彻实施。尽管人们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利弊褒贬不一且改革能否取得预期结果尚有待观察,但这些改革显示出国际投资领域正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未来国际投资法的演变进程和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立法部门、学术界和跨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5.
赵健 《法学研究》1992,(6):83-91
外国投资在东道国享受何种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既与外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密切相连,又和东道国的权益息息相关,还直接涉及国有化、外交保护权等一系列复杂的国际法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责任构成与判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东道国行使规制权的障碍和风险。国家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国家责任除导致经济上的负担之外,还影响着东道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明确东道国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助于东道国正确行使投资规制权。东道国国家责任需要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基本参照,同时结合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责任的特殊性,从“可归因于国家”和“国际不法行为”两个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国家主体身份具有二重性,区分东道国的主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可归因于国家”要件的关键问题。东道国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则需结合公共利益的“价值位阶”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进行讨论。区分东道国主权行为与合同行为,应逐步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当前,国际社会呈现国家“回归”的趋势,东道国国内法在判断国际最低待遇标准问题上应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国际投资仲裁实践逐渐打破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所确立的有节制的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形成了国际投资仲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增加了东道国的义务和风险,从而对国家主权形成了挑战与冲击。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主权危机,美国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期维护自身作为东道国的主权利益。中国作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应正视国际投资仲裁可能带来的主权危机,重新认识国际投资条约在吸收外资中的作用,慎重考虑国际投资仲裁风险的防范问题。  相似文献   

9.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10.
梁平 《法学论坛》2024,(1):74-81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基本命题。从理论上阐释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应当立足于主体、价值、规范等三个基本维度,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到国家治理多元实践主体,坚持制度之治、人民立场、良法善治的判断标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构建多元融合、契合地方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以法治为依托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1.
刘笋 《法学研究》2011,(4):196-208
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助于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环保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导致了近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党的二十大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突出法治保障,具有战略考量,也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法治中国。明确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定位,有利于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作为上层建筑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层面的法治,突出体现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指导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14.
2012年美国对双边投资和保护协定(BIT)范本的修订体现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中所要倡导的国际投资新规则.该规则要求东道国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与投资挂钩,对透明度、政府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领域强调东道国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即可采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对此不应一概批判,而应积极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条款.鉴于我国既是吸引外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接受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以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条款.  相似文献   

15.
1982年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我们极有必要汲取30年来的得失,及时把握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观走向。主要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融入善治理想,奠定善治基调;在顶层设计上坚持并规范党的领导,强化政党法治建设;在主题精神上,弘扬法治生活,让法治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16.
新时代海洋法治建设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路径,它蕴含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二者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海洋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海洋法治建设能够充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海洋安全,推动海洋发展繁荣,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伟大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保障新时代海洋法治稳步推进的理论源泉,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阶段中,谱写新时代海洋法治建设新篇章可从以下层面逐步进行:首先健全涉海法律体系、进而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再通过积极参与制定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方式、坚持以国际海洋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海洋秩序构建,最终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促进全球海洋善治的实现,为全人类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17.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看,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已经从一个抽象的、引发南北争议的歧视性概念发展为可以对其含义和范畴作出理性化限定的概念。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有助于减缓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庭扩张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给东道国带来的诉累及心理恐慌,同时又不会将投资者待遇标准降至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底线。作为具备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大国身份的我国,可以在未来的投资条约实践中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审慎而积极地引入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条款,以服务于继续保持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8.
论如何正确认识TRIMs协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Ms协议)是国际投资法的重大发展,是历史上首次将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进行调节,因此,有人将其视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道路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1]。从此,归属于资本输入国国内法管辖的部分事项,开始受到多边约束。一方面,国际投资者所受保护进一步加强,他们将在更多领域自由投资,在更大程度上自由竞争,另一方面,TRIMs协议也意味着东道国外资立法的主权受到挑战和削弱,不得不做出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19.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20.
钭晓东 《中国法学》2020,(1):202-220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环境法学研究须予以适时因应。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基本话语廓清了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作为环境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和环境法律现象认知的中介概念--核心范畴及其建构须对新时代的转型需求予以回应,从一元的权利或义务本位走向二元的"权利-义务"范畴。环境法治客观条件的变化凸显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需求,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予以关照,环境法学方法本身也应走向科学化与层次化。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语自觉,建构中国学术话语权,必然需要回归到中国环境法学话语的主体性特征,走向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的田野,充分理解和利用中国环境法治资源,坚持开放并蓄的话语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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