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2.
张光 《法律科学》2011,(1):109-114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3.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5.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6.
张光 《法学论坛》2016,(4):61-68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7.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8.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0.
李凤琴 《政法论丛》2010,(1):100-106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11.
王小林 《北方法学》2015,9(2):84-92
21世纪初以来,国际投资条约出现了公益化革新的趋向,其核心是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间接征收是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临间接征收挑战。然而,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存在严重缺陷,亟需改进。因此,必须认真关切间接征收问题,未雨绸缪。应该明确中国的投资协定政策定位,规范和完善中国投资协定的间接征收条款。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NPM)条款适用的法律效力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双方至关重要.NPM条款涉及东道国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投资母国的条约责任;二是对外国投资者的契约责任.NPM条款的适用只能排除前一责任.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条约不仅创设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还将条约解释权从主权国家转移到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的手中。由于现有的制约机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的解释权在扩张,缔约国解释却走向式微。这会过度挤压东道国的施政空间。对此,缔约国可在缔约到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仲裁庭实施必要的制约。  相似文献   

17.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8.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19.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20.
李沣桦 《法律科学》2015,(3):179-189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推进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大量产生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逐步被运用到以ICSID机制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解决领域中。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当地救济规则在适用标准、例外规定、终局性要求等方面却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惯例。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在外资引进上获得显著发展,因而有必要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保护框架下重新审视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寻求应对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