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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穗环规字[2020]2号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二、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穗环[2007]183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穗环规字[2017]2号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   

6.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和机动车辆通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和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自愿缴纳本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必须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卡)。交通信息卡作为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有关规费缴纳及高速公路通行的记录凭证。二、在本市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或更新重庆路桥缴费卡信息  相似文献   

7.
穗府[2008]55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指以环保标志为载体,根据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用途,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环保达标管理的污染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正>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沪府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  相似文献   

9.
<正>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局穗环[2015]142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对机动车实  相似文献   

10.
正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穗环规字[2019]2号各区环保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规字[2017]5号)自2019年3月1日废止,不再执行。2019年2月27日  相似文献   

11.
正"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可扣留涉事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可扣留涉事车辆。""对未取得环保体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相似文献   

12.
穗环[2008]196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从2009年开始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限制区域通行的措施,为不影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在  相似文献   

13.
<正>京环发[2015]34号各区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  相似文献   

14.
市政协委员、市环保局副总工程师李昕博士建议,市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按机动车排放水平收取进入中心城区的费用,即按其环保标志加收进入中心城区费用的有关政策。限制机动车流量尤其是限制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使用率。  相似文献   

15.
<正>大政发[2014]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主城区对黄色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京环发〔2023〕14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2015年第19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为方便车主,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本市开具机动车在外埠进行  相似文献   

18.
<正>济政发[2014]21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以  相似文献   

19.
《上海人大月刊》2006,(2):32-32
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国内外大城市共同面临的环境难题。近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专题研究,对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现状和国内外大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做法进行广泛调研,经过各方面充分论证,提出了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基础是以环保标准为“门槛”,致力于缓解中心区域空气污染的压力,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同时有效控制中心城区交通干道的车流量。  相似文献   

20.
<正>京政农函[2014]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低速货运汽车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进一步减少排放污染,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状况,制定了《低速货运汽车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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