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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利民 《法学》2007,(3):122-130
禁诉令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的重要手段。对于禁诉令签发的条件,不同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自由主义模式比较宽松,而保守主义模式则要求严格。我国目前尚无禁诉令制度,但建立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保障中国法院管辖权不被侵蚀。禁诉令的签发应慎重,只有在纠纷与中国有实质性联系,而在外国法院重复诉讼为不合理时,才能签发禁诉令。  相似文献   

2.
宋晓 《法学》2021,480(11):176-192
国际社会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频发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司法混战,是各国争夺国际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主导权和维护各自国家利益的必然结果.结合国外众多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签发禁诉令的一般分析框架,包括国际平行诉讼的前提性条件、公私政策考量的实质性条件及国际礼让的反思性条件.上述司法方法和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诸多特殊性质,要求法院在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决策过程中,应以更加实质和灵活的方法来认定国际平行诉讼,在各国法院争夺全球许可费率的争议管辖权时注重保护自己的管辖权,以及平衡好国家利益和国际礼让两者之间的张力.近年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签发了三份禁诉令裁定,其中的司法经验应及时总结,对禁诉令制度的未来立法应与行为保全制度脱钩.  相似文献   

3.
欧洲法院最近就West Tanker sInc.案作出的判决再次凸显了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为避免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另一国法院诉讼,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支持仲裁。结合本案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探讨了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发布禁诉令的条件以及签发禁诉令的主体等三方面的问题。分析我国仲裁背景下禁诉令制度的现状及实行的可行性:规定禁诉令制度与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一致,也有利于保障我国仲裁的发展,同时,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纷纷确立禁诉令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我国立法可以考虑接受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阮开欣 《清华法学》2023,(2):162-178
严格地域性管辖的推翻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条件。当前,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主要显见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美国、英国、中国等国家的法院在近年来的一些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鉴于“超地域管辖”所导致的管辖权冲突,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方面应当存在地域限制规则,即一国法院可以基于特别管辖审理与利用知识产品相关的诉讼,此时所管辖的诉讼标的应当限于本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或在本国实施的行为。地域限制规则旨在确保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合理的管辖连接点,防止过多国家的法院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纠纷行使管辖权,从而维护跨国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定秩序。鉴于“异判现象”的存在,地域限制规则的缺失会滋长当事人的择地行诉,甚至进而形成各国司法管辖的逐底竞争。鉴于地域限制规则的正当性及其在各个国际权威示范法中的共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地域限制规则。针对外国法院的“超地域管辖”及其禁诉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在符合地域限制规则的前提下采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予以反制。  相似文献   

5.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6,4(3):90-95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对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相似文献   

6.
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相似文献   

7.
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具有同时涉及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发生的冲突。其产生的根源是香港和内地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①冲突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可称为“积极的管辖权冲突”,即对一具有涉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内地与香港法院依据各自的规定都主张拥有管辖权,形成“一事两理”;另一种可称为“消极的管辖权冲突”,即对一具有涉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内地与香港法院都以对方拥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而对当事人而言,内地与香港不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均存在较…  相似文献   

8.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之一。由于该原则强调受诉时间优先的法院优先享有诉讼案件之管辖权,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恶意利用此原则进而拖延、规避预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的情形。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英国等国制定禁诉令制度限制当事人恶意的"在先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冲突。在上述两公约关于"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构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禁诉令冲突、"意大利鱼雷"式诉讼等问题,讨论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限制与发展,减少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机械性,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余硕 《法制与经济》2013,(12):11-13,15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虽然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诉令制度应运而生。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详述了英国及香港法院在处理提单中外国管辖权条款,特别当原告在提单列明的管辖地之外起诉时所适用法律原则及司法实践。总的原则是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有裁量权,且通常情况下法院要允许中止诉讼的申请,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不应被支持,而该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重点探讨了法院通常要考虑的各种因素,也简述了英国及香港法院如何处理提单中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裁量权而只能允许中止诉讼的申请。  相似文献   

11.
从欧盟就"FRONT COMOR"轮碰撞损害代位求偿纠纷案裁决出发,分析英国法院禁诉令的起源、发展,以及欧盟法院裁决否定英国在欧盟范围内签发禁诉令的权力所引起的争议,并就中国的应对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胡健 《中国法律》2009,(4):43-46,98-103
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在更加紧密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跨境破产。香港回归前,内地就曾发生过多起涉港的破产案件,比如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公司诉香港欧美中国屋宇有限公司案、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等。香港回归後发生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中,不少债权人就来自于香港;而在香港引起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海域集团破产案中,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没有相应的跨境破产合作机制,香港高等法院任命的破产清算人得不到内地法院的认可,无权处理公司在内地的资产。  相似文献   

13.
胡雲腾 《中国法律》2011,(2):5-5,62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内地舆香港的經濟往來日益频繁,涉及兩地的民商事爭議也越來越多。如何公正地處理這些爭議,切實維護内地舆香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责。由於内地舆香港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訴訟過程中的诸多問题都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標凖,给爭議解決带來了许多困難。1981年,司法部經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相似文献   

14.
李銘銳 《中国法律》2011,(2):16-19,74-78
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發佈怖《關於爲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81]司法公字第129號),首次委讬阮北耀、何耀棣、胡百熙、陈子钧、翁家灼、張永賢、練松柏、廖瑶珠8位香港律师辦理港澳同胞回内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的證明,建立了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5.
肖永平  王承志 《法律科学》2003,28(1):103-107
传票、非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命令是英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三项制度.体现大陆法系传统的<布鲁塞尔公约>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国的实施及其相关判例,展现了各自的法律特征及发展趋势.英国法院在公约的框架之下,不断协调两大法系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求同存异,并且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国际民事诉讼法体系.  相似文献   

16.
The Court's discretion in granting an anti-suit injunction has been clarified further by the recent decision of Mr Justice Lewison in Skype Technologies SA v Joltid Limited and Others [2009] EWHC 2783 (Ch). Ruling on the Court's willingness to grant an anti-suit injunction where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had been breached, Mr Justice Lewison held that “standard considerations that arise in arguments about forum non conveniens should be given little weight in the face of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where the parties have chosen the courts of a neutral territory in the context of an agreement with world-wide application. Otherwise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would be deprived of its intended effect”. It follows that contracting parties who deliberately select the English courts as a neutral forum in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will not be allowed to “wriggle out” of their agreement, unless the party seeking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in an alternative forum can establish exceptional reasons, outside of ordinary forum non conveniens arguments, to justify why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should be displaced.  相似文献   

17.
香港与内地在逃犯移交问题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且不对等的状态。先例模式从两地移交逃犯的现状出发,将遵循先例原则引入移交逃犯模式的构建中,以个案协商为基础,并赋予协商结果以先例效力。先例模式利用现有法律,实现事实移交。它是一个过渡的模式,为两地最终签订双边协议创造条件。先例模式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先例的确立机制、先例的适用机制和谈判主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环境保护合作具有深刻的国际和国内背景,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为三地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显露出三地在环境保护合作过程中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及合作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从处理好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环境保护科技产业合作带动三地环境保护合作、注重环境保护合作实现方式上与CEPA的良性结合等方面推动内地的环境保护和完善CEPA下内地与港澳的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温嘉明  梁凱恩  蔡佩瑤 《中国法律》2013,(5):39-44,96-102
随着内地与港澳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和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内地和港、澳、台四地间的司法协助成效显著。尤其是近年来,两岸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四地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紧密,涉及司法协助的案件整体上增长势头明显,数量上远超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1515件,涉澳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81件,较2008年分别上升了38.5%和72.3%。2009年6月25日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当年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岸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即突破1000件,此后每年都在6000件以上。四地间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既有利于区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也为四地的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本期特选取温嘉明律师关于四地间司法协助制度的文章,梳理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历程,研讨其取得的成就及尚存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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