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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嘉明  梁凱恩  蔡佩瑤 《中国法律》2013,(5):39-44,96-102
随着内地与港澳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和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内地和港、澳、台四地间的司法协助成效显著。尤其是近年来,两岸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四地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紧密,涉及司法协助的案件整体上增长势头明显,数量上远超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1515件,涉澳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81件,较2008年分别上升了38.5%和72.3%。2009年6月25日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当年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岸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即突破1000件,此后每年都在6000件以上。四地间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既有利于区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也为四地的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本期特选取温嘉明律师关于四地间司法协助制度的文章,梳理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历程,研讨其取得的成就及尚存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在现实的公司的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大股东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他们在公司中特有的地位和其他优势条件,把持公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完全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设立保护制度,防止股东权利被侵害,也有必要在事後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本文将分别介绍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中的股东权益救济措施,特别是今年三月颁布实施的香港新公司条例,把两地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望能得出相互学习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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