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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德国民法的启示邵建东一引言意思表示的生效,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进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是指意思表示开始产生这种效力的时间。如果意思表示是一项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则承诺表示的生效,意味着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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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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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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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实现在我国法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同于狭义上的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属于要约、承诺的缔约方法,"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立的契约"的命名值得商榷.意思实现制度能够周到地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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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意思表示发出后能够即时被相对人受领并能即时被回应,则为对话式意思表示;否则,便是非对话式意思表示.在判断网上商品信息是电子要约还是电子要约邀请时,可以参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以及客观外在的情形来判断.应区分收件人是否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而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关键在于客观上能不能满足撤回和撤销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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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DI对国际贸易中的传统法律规定提出了严峻挑战,给传统的要约承诺理论也提出了许多质疑,比如数据电文表达的要约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EDI表达的要约和承诺能否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EDI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在EDI环境下要不要固守到达生效和投邮生效原则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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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几乎全世界的教科书都一致写道 ,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一致 ,指的是从两个方面的当事人发出的意思形成同一 ,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即要约 ,而另一方作出接受这一条件的意思表示即承诺。但是实践中的合同常常是另一个样子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由不同的方式形成的。比如 ,一宗土地的买卖合同由公证人起草完毕而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时 ,恐怕就很难说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要约 ,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要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尤其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经过很长时间的谈判才最终就合同订立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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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区分为要约与邀请要约,认识并不一致。一是把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都说成是要约,无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二是认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区分为要约和邀请要约,但并未确切提出两者的概念及区分标准。我认为是应该区分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提出了可能订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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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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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的概念和特征拍卖是拍卖人在众多竞买人的报价中选择最高者作为成交价而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由拍卖人预先公告拍卖的标的物、日期、地点等,届时由买受人争出高价而作买受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出卖人从众多竞买人的要约中,选择其出价最高者,以拍板或其他惯用方法作卖定意思表示、即为承诺,买卖合同也即告成立。拍卖与一般买卖方式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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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定义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在英美法系,合同刚被定义为"许诺"。要约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是大陆法的定义,而英美法则将要约视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美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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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可见,当事人双方表示自己真实意思需要有一个过程,即经过一定的步骤、阶段,这个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着合同是否成立,因此,许多国家在合同法律规范中,对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都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较为详细地对要约与承诺的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承担公约的义务,从1988年1月1日起,这部公约正式生效。在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我国已经确认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