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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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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的"国际空间"一直都是两岸的焦点议题。在马英九执政后,台湾方面呼吁两岸在"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互赢"的基础上就台湾"国际空间"进行协商。大陆方面也以善意回应,多次在官方场合表示愿意协商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本文分析了台湾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大陆宪法的合宪性,继而探讨了台湾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现有加入模式,在此结论下,构建了台湾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理性模式,以期对两岸在该议题的后续制度性构建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2.
传统国际法只承认主权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享有和承担。现代国际法不仅承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而且认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关系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迅速壮大,其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也开始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一特殊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联合国法治包括国际层面的法治、冲突与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以发展作为长远框架的法治三个方面。在国际层面,联合国的法治行动和成就主要体现在:确认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和原则,确立联合国法治行动的国际法基础,推动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发动各国普遍参与多边条约,加强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促进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  相似文献   

4.
一、国际法院迄今对国家间海域划界争端的裁判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联合国国际法院。此后,国际法院一直起着世界法院的作用,它按照国际法解决由各国提交的法律性争端,同时也应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请求发表咨询  相似文献   

5.
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全球化进程冲击着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 ,又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 ,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阐述了“全球化”的基本涵义 ,着重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探讨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6.
<正> 众所周知,苏联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1991年末苏联的解体给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带来了一个严重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即苏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中的席位继承问题。目前,在国际组织会员国的席位继承方面,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在布莱尔利看来,依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就效果而言新国家可以继承被继承国的条约义务,但是这些原则并不适合用于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席位问题。那么,关于苏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席位继承问题,从国际法上究竟应如何看待,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国际公务员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劲松 《时代法学》2008,6(5):103-110
国际公务员是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产物,联合国60年来的历程对现代国际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公务员法律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从而形成了一项相对独立并且完善的国际公务员法。国际公务员法在国际法主体、外交关系法、国际司法制度和国际组织责任等领域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国青 《法学家》2003,(5):144-149
在国际法中,有关国际法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殖民主义色彩.在当代国际法中,除了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以及其他某些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结构的普遍性与多样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9.
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国际法学界在论及国际法主体问题时,众多学者都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支持这一认识的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通常也从下列三方面加以规定:第一,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关  相似文献   

10.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一届会议于1893年9月13日在荷兰海牙召开,至今已一百年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政府间组织,会址设在荷兰海牙。一百年来,它主持制定了大量的国际私法公约,为国际私法在全世界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中国已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并正在该组织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一百周年之际,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研、国际法系和《法学评论》编辑部特联合设立本专栏,以纪念该组织百年华诞。  相似文献   

11.
柏树义 《法制与社会》2011,(31):157-158,171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是国际法追求的首要价值,也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联合国制裁是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安理会对十几个国家采取了制裁行动。联合国制裁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基本上维持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阙占文 《行政与法》2009,(11):111-114
自然灾害发生后,只有在灾害发生国同意且发出请求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救援队伍及其人员方可入境实施救援,现行国际法尚未将"保护的责任"适用于自然灾害。在灾害国际救助领域,现行国际法已经涵盖国际灾害救援队伍及其人员入境、特权与豁免、索赔与诉讼等。我国需要借鉴国际法,建立国际灾害救援规则。  相似文献   

13.
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相似文献   

14.
<正> 国际法是国家执行外交政策的主要工具,也是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进行国际活动的重要准则。本文拟立足于我国外交实践,从国际法角度对外交关系的方式进行探讨。通常,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最普遍的是正式的外交关系。从广义上理解,所谓正式外交关系就是全面的外交关系,除包括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外,还有经济、贸易、文化等方面的往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分析了流行的几种国际法主体理论,指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体理论已经难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应该主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国际法主体问题。既然国家可以协议创造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形式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在此范围内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本文最后结合中国的条约实践得出中国倾向于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赋予个人以直接条约权利义务承认个人为此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饶戈平 《中国法学》2001,(6):126-136
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是同全球化互为因果、彼此促进的历史进程,其标志即为国际组织的繁衍并活跃于国际事务的所有方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性质不同的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国际组织法由规范、调整政府间国际组织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着重研究国际组织的机构法、程序法及其法律秩序。对国家而言,国际组织是一种现实的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中国应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  相似文献   

17.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①其数目由本世纪初的一百多个发展到现在的数万个。可以讲,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但是现在随着国际关系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其是否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应加以考虑。 非政府间国际组…  相似文献   

18.
政府间组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者的改革,涉及修改《联合国宪章》等现行规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这一改革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促进国际组织间争端的解决,有利于发挥国际法院的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应条款来实现。  相似文献   

19.
为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载体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为“主管国际组织”设置了特殊地位和多重角色。主管国际组织是海洋科学研究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导者。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与海洋科学研究“公共性”与主管国际组织“功能主义”相互呼应的特点,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提供的支撑密不可分。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对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明晰“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厘清《公约》海洋科学研究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通过一般准则和方针进一步发展海洋科学研究规则体系;这种发展也带来了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碎片化风险,需要思考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有别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第三类国际行为体,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之间已经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机制。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咨询、参与联合国会议、执行和监督联合国决策等方式,在联合国体系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非政府组织这一新生的民间组织力量的合法性如何、其影响力应当如何发挥等问题,则引起国际社会的诸多争议。以何种方式将非政府组织纳入联合国改革的框架内,是近些年学术界密切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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