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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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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2.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洁 《现代法学》2000,(1):106-111
现代股份公司机关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公司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一个有机体 ,如何合理安排三会的地位和权力的分配乃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最高目标。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主张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 ,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机关 ,适当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 ,限制经理的权力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3.
论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10):42-46
独立监事制度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强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在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外部监事制度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独立监事规定及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引入独立监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5.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02,17(6):66-73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应当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 ,二是激活股东大会制度 ,三是完善董事会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是完善监事会制度 ,六是完善经理制度 ,七是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6.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吴建斌在现代公司尤其是大陆法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依据社团法理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为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充当公司的执行机构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另选出监事组成监事会...  相似文献   

7.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沦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变相地沦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三者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理论上所说的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只有将监事会独立于普通股东大会,改由类别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实行监事资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该法未在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之下对独立董事的地位作出规定,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这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关于独立董事地位的界定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独立董事从性质上说是董事,但从职能上说其行使的却是监事会的职能。而独立董事既不同于董事又不同于监事,本文主张应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机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存在。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发现:一方面,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其原因至少包括监事学历较低、经验不足、兼职较多、身份不够独立等,另外,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借用较少、控股股东可控制监事会、监事解任压力较小、部分监事并不适宜担任监事、监事报酬整体偏低,也是导致监事监督实效较差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相对合理,部分公司规定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会议次数、解聘条件、累积投票制的应用等,这值得推广。导致监事会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大部分可以通过良善的制度克服,既有的经验可以保留、提倡、宣扬。  相似文献   

10.
张琳 《法治研究》2012,(7):110-117
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因国有股占优势地位而具有独特性;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缺乏明确详尽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缺乏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局面……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小股东的被动状态.而这些反过来又加重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严峻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经验与教训,扬长避短.革新形同虚设的监事制度为独立的监事制度.以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相似文献   

11.
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参与之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充足,但这些主体皆为非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活动缺乏统筹安排,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秩序,因而需要确立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关,发挥一定的牵引作用。检察机关因法律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具备将监督对象拓展至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因其在法律实施中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具备将其机关职能拓展至行政执法监督的适当性,所以比监察机关更适于成为正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现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补强优化。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机关需要配以调查权、合法性评议权和程序性处置权,同时要保持监督权行使的限度,避免脱离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的焦点,尊重行政执法的独立自主,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相似文献   

12.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3.
曾培芳  吴洁 《时代法学》2005,3(6):54-60
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目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现行的民事检察权需要完善。完善民事检察权应当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以及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The reform of German company law by the Control and Transparency Law (KonTraG) of 1998 reveals the politic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liberalization. The reforms strengthened the supervisory board, shareholder rights, and shareholder equality, but left intra‐corporate power relations largely intact. Major Germ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pported the reform's contribution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German finance, but blocked mandatory divestment of equity stakes and cross‐shareholding. Conversely, organized labor prevented any erosion of supervisory board codetermination. Paradoxically, by eliminating traditional takeover defenses, the KonTraG's liberalization of company law mobilized German political opposition to the European Union's (EU) draft Takeover Directive and limited further legal liberalization.  相似文献   

15.
16.
This paper explores Canadian 'educational' categorical systems for special needs students and their relation to mental health diagnoses. Parents wishing to access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s for their children are generally required to consent to their children being formally assessed. Frequently, the school board committee will require a psychological or psychiatric assessment which may lead to diagnosis of a mental health disorder that overlaps with the special needs category to which the child is assigned. This paper explores whether Canadian parents of exceptional students are in fact providing fully informed and voluntary consent given: (a) frequent parental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overlap between the so-called 'educational' special needs category and a mental health diagnosis; and (b) the power of the school board to proceed with a special education placement based on a particular category even without parental agreement. The argument is made that making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 eligibility contingent on meeting the criteria for one or more government approved categories of 'disorder' or 'impairments', some of which overlap mental health diagnoses, infringes Canadian Charter s.15 equality rights as well as s.7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rights.  相似文献   

17.
王树义  颜士鹏 《河北法学》2006,24(2):127-130
建立完善、有力的生态法律监督机制,是保障生态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俄罗斯自独立以来,在法律监督方面不仅继承了前苏联的先进做法,而且根据国情又不断地加以创新.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作为俄罗斯法律监督的主要国家机关,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所起到监督作用是全面的、深入的.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进行生态法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具体领域,专门的自然保护检察院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的作用,以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对生态法实施进行监督的方式做了具体分析,阐述了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 ,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权力 ;扩大董事会职权 ,增强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 ,推行共同代表制度 ;实现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 ,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表意吸收争议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晓峰 《中国法学》2005,(4):103-112
公司表意吸收是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者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少数表决权者的公司行为。公司表意吸收既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也可使公司部分成员利用合法的表决程序转移公司利益。为了有效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对曲意运用公司表意吸收方法进行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是:运用现有法律资源限制决策层股东的表决额;建立有限公司股东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建立异议股东的市值保全制度;将累积投票方式扩大至公司分红表决;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制度和完善股东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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