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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2,(7):7-7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从招聘活动中发现,近年来有相当部分大三学生,甚至大二、大一学生,为积累就业经验,增强今后的就业竞争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频频出入招聘会,成为“试聘族”。如2011年我公司前往北京一家著名大学招聘技术人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是毕业生、对应专业。而大三学生李某仅仅为了增加面试经验,合理定位自己,以便日后真正找工作时能够从容应对,遂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伪造毕业证、专业后应聘。通过笔试、面试,偏偏被公司选中后,李某仍没有退出,反而继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李某超期半个月还未来上班,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说出原委.并明确表示其之所以应聘只是出于锻炼,根本就没有想过上班。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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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国外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国外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培训国“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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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李某和王某是一酒店的同事。一天,李某偷吃了酒店里的酱牛排,被王某发现,王某将此事告诉了经理。因为这件事,李某被经理开除了。于是,李某对王某很仇视,萌生了杀王某的念头。在摸清楚了王某的生活习惯后,一天夜里,李某拿了把菜刀将王某砍伤,看到王某躺在血泊当中痛苦挣扎,李某于心不忍,于是开车送王某去医院救治。途中,李某心生害怕,很紧张,驾驶不当,车子翻下了路旁的水渠,导致王某当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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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9):32
【市民咨询】我是一名小学生家长,请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段学生还要交纳保险费和学生服费吗?【部门答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学平险"由学生家长出资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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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导致人员伤亡,经公司一再质疑,李某才承认只是跟随他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却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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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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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07年6月应聘到湖北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08年10月,李某所在部门上级领导要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李某的经理职务,只让其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事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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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李某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3月,李某随公司货车到外地送货后,不慎被无证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货车撞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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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李某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在企业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李某忍受的折磨走上了艰难的诉讼维权之路。近日,深圳市中院审判决,支持李某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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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李某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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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均系某纱厂的正式职工。1993年10月,夫妻二人出资4300元,购买单位按优惠价出售的职工住房一套,具有80%的产权。由李某与厂方签订的售、购房合同书规定,购房人向单位交清4300元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对该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付清房款8年后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1993年12月,李某与王某离婚,经协商,该房屋归李某所有。1994年3月,李某领取了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李某。之后,李某与他人(非纱厂人员)结婚并在该房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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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2006,(8):9-9
天津曝光首起商业贿赂案。日前,天津东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该市某高尔夫俱乐部一位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的工程部经理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处以刑罚,相关行贿方一并获刑。33岁的被告人程某原系该市一家高尔夫俱乐部工程部的经理。2004年11月至12月间,程某负责监督该俱乐部地热利用工程和供暖外网工程。在工程调试验收期间,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两次收取了施工方某地热供暖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用其中的1.6万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共执行有期徒刑3年。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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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月报》2009,(10):75-75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某事业单位人事处的负责人,为了优化管理,从前年起我单位就将办公楼区的车库作为项目,承包给了编内人员李某,并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上个月,有两名自称是地上车库管理员赵某亲属的同志来到我部,要求我单位支付赵某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了解,赵某是车库承包人李某刚刚从劳务公司招用的地上车库管理员,由于对车位升降机操作生疏,导致工作失误,工作中受伤入院。我部在与承包人李某核实情况时得知,赵某是他从劳务公司招用的派遣工,且赵某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专家,在此次事故中,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赵某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