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6.
7.
2008年3月28日,周良洛和他的妻子鲁小丹被带上审判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良洛于1998年至2006年,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宣传部长、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54万元。 相似文献
8.
9.
一、“谋利要件”的涵义及研究意义 本文所指谋利要件是指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理论下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认识反映和理论概括。此处的“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包括为他人谋利之实际行为,也包括为他人谋利之承诺。 相似文献
10.
【要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犯罪,那么,在存在数罪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文仅从牵连犯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 相似文献
11.
在中政委的岗位上开始敛财2020年1月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被公诉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克勤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T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3.
1995年,泰安市部分高层党政领导经济犯罪案案发,举国震惊。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受委托担任了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2次,均构成受贿罪。笔者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孙庆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有的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诚然,这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拍污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但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15.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1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 相似文献
17.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8.
2011年的日历还没翻过几页,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举谭便滚鞍落马,遭遇“双开”。
在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结论中,谢举谭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 相似文献
19.
职务犯罪,在我国是群众最为痛恨,而且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危害最大的社会腐败现象。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权利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必须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手。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