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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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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城市私有房屋有偿转让的一种协议。但对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条件,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因此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不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一规定说明,产权转移登记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具体施行中,却出现了一些对该规定执行不认真的情况。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该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登记是否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一)…  相似文献   

3.
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理解“依法”二字,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房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签约人可以翻悔.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书面合同,房产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产权转移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人们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兑现承诺,寻求一种保证.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人们从协商一致到实际履行.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通常都有一段时间.在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笔者在律师业务活动中,接触到一些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一些无效房屋买卖的确认和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试根据办案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关于无效房屋买卖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确定,以求与同行达成共识。一、房屋买卖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l、城市的房屋买卖,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契约,然后送房管部门审批,待房管部门批准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当买房人付清房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农村的房屋买卖,须由买卖双方在…  相似文献   

5.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6.
产权登记过户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黄硕新笔者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中发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的纠纷越来越多,这类纠纷大多是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一方反悔引起的。因此,产权登记过户之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村村民私有住宅的买卖比较频繁。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忽略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流转,由此为日后判别《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埋下了隐患。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表象上看买卖的只是农民私有住宅,然而由于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因此,如果一旦违反国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规定,必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相似文献   

8.
产权过户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学界和司法界虽素有争议 ,但是近年来多数学者和专家 ①认为 ,产权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 ,属物权范畴 ;而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范畴 ,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 ,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笔者赞同此观点 ,并在《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发表了《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下称拙文 )一文。对此 ,黄硕新同志在《人民检察》1999第8期上发表的《也谈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下称《黄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认为登记过户的房屋…  相似文献   

9.
房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房屋买卖作为房屋流转的主要方式,其行为有效与否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然而对该条的理解亦不统一,这必将造成实践上的混乱。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本文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略作论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概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谈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从合同及其成立…  相似文献   

10.
<正>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后,房屋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在《条例)》实施后产生的城市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上有一种倾向:当事人意思一致并订有书面契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反复的房屋买卖纠纷,一律认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予以废除。而且这种做法还是以司法解释的精神作为依据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对贯彻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殊为不利,也给那些出尔反尔随意翻悔的一方当事人以借口,其后果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房屋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为不动产物权。房屋买卖是以移转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  相似文献   

11.
众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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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8)
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当前保护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与处理产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一、当前房改中出现的房屋纠纷新类型、法院受案范围和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房改中房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房屋民事纠纷,另一类是需要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因房屋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房改中矛盾、焦点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法院对房改中房屋纠纷的受理范围。1.房改中公有住房的买卖,在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方反悔而发生的纠纷;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因产权发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及比例的纠纷案件。因为公有住房出售,实质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形式,售房单位与职工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它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离婚涉及到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确认与分割。这类纠纷的实质是离婚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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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过户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发表了伍治良同志《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以下简称《论》)一文。该文认为,产权登记过户不过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其生效要件。对于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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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以合同法颁布为界限,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以前的认识和做法进行反思和检讨。现在通说认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根据,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这种认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但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应当前的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现实?是否有利于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这些问题是很值得深思的。交付和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对我国的物权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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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何雷代理李菊、张明与陶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李菊、张明协助陶华办理此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引发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连环诉讼终于尘埃落定。这套房子究竞是谁的?为什么会引起连环诉讼?原来,房主李菊出国期间,突然在国外得知自己在国内的房子产权已转到他人名下。急忙回到国内,她发现了更多让自己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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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涵  高鲁军 《山东审判》2004,20(5):98-99
房屋买卖中的产权登记,又称过户,是指国家有关 房屋管理机关,将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变动的有关情 况记录在政府的登记册内的制度。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现状 过户登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最高人民 法院1990年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公房买卖合同的 成立一般应以产权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未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一方 反悔是允许的。"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将登记作为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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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房产制度有三个组成部分,即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管理制度,这三种制度都依靠登记制度的确立。我国现代房产登记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实质上属于行政范畴。一、学术界对我国房产转移登记的观点和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取向我国房产转移登记是政府管理房产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对于明确产权关系,保证交易安全,均衡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有关民事著作看,学术界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效力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产权转移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合同就不能有效地成立,即“实质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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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私有房屋大量拆迁,因受拆迁补偿利益的驱动,使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判决后,因当事人不服判决,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已经不是个案问题,有必要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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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在我国大量地发生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之间。随着我国住宅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广和深入,房屋商品化将更加普及,房屋买卖将日益增多和更加活跃。怎样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房屋买卖中发生的纠纷,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通过房屋买卖纠纷状况的考察,就房屋买卖关系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几个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关系的有效性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否房屋买卖关系就必然有效?在这一点上,有的人容易误解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关系就必然有效。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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