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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2)项规定: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末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是我国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最早规定,《担保法》将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保证担保的一项内容。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去申报债权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现象,债权人的这种行为加大了保证人实际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于是,立法者试图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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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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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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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为了全面了结破产债权债务,通过重新调整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发挥其功用,其间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在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十分值得研究。本文试就债务人破产中担保人追偿权预先行使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大方。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取得和通常行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保证)或特定财产(抵押、质押)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而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不同方式的担保关系,被分别称为保证人和抵押人、质押人,统称担保人。前者为人的担保,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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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34-149
基于保证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通常得主张因委托合同或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主债权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发生法定移转。保证人得自主决定行使内部关系上的追偿权还是主张法定取得的主债权,二者之间构成请求权竞合。内部关系源自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理应优先适用。因此,当保证人行使法定取得的主债权时,债务人得以内部关系上的抗辩加以对抗。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主债权仅部分实现,则会发生剩余债权与追偿权的竞存,应当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债务人所提供物上担保的执行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剩余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禁止保证人以追偿权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得以全部债权参与申报。若经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超额受偿,保证人得在其追偿权限度内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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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作了规定,且十分简单和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和掌握;关于追偿权的有关原理,理论界少有论述和探讨。以下笔者就追偿权的理论和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保证人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追偿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就是指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即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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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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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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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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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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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一次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即《担保法》第17条2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措施。那么,一般保证人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一、先诉抗辩权及其特点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合同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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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系列的特点。我国现有立法应明确保证人的代位权,给保证人预留充分的债权申报时间,有必要增加保证人催告权的规定,适当限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优化保证人在自身破产时的保证义务解除条件,明确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申报权,强调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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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有显著的区别,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权利的法律性质、权利的功能、权利的行使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否包括利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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