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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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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常导致上市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滥设担保行为;其次,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东债务的担保,不利于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在涉及对外担保之时,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问题立法上不甚清楚。  相似文献   

2.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由于涉及股东权益及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且随着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日益普遍,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当中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最引人关注。一、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风险分析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现代商业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也是商业运作的一种自我调节。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担保的对象是本公司的股东,就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1)一旦债务人(股东)无法按期清偿债务,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必须以其资产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势必造…  相似文献   

3.
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容易因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遭受利益损害,因此如何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给予中小股东有效保护就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重新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了必要限制,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4.
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往往不会给公司带来明显受益反而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控制者掠夺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非法手段。在我国股权结构集中和公司治理尚未完善的条件下,公司对外担保更是成了严重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的代表,其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年亚 《法律科学》2003,(6):67-76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质上是公司之经营行为.早期,因为强调对股东等投资人的保护,各国多对公司对外担保予以严格限制.在现代,各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日益放宽,甚而不再对其加以特别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对董事会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通过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来避免公司滥设担保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因为用语模糊,多有歧义,且不能适应公司法之现代发展,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11,(6):126-135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茅院生  李建伟 《现代法学》2004,26(1):97-103
本文从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引发的诸多问题出发 ,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各种限制 ,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还对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 ,指出虽然严格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在目前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也存在以后放宽限制的可能。最后 ,文章还对因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而产生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一、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思考(一)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存在的问题及不同见解公司是企业法人,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处于分离状态,公司能否与自然人一样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担保法》实施后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担保纠纷问题多发生在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方面。如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这种互保行为形成一个互有债务链条,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到这一批企业的正常运作。有资料显示,某家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多达十几家,如此严重的问题再不引起重视并及早加以解决,最终将会引发大的市场震荡。可见规范公司担保,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赵骏  吕成龙 《现代法学》2012,34(4):83-97
日渐活跃的企业并购在给我国上市公司带来发展繁荣的同时,亦为控股股东的自利性行为提供了新的媒介和手段,其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资产的移转来实现利益输送,不断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掏空上市公司,而立法上的缺漏和监管上的匮乏却对此捉襟见肘。面对屡见不鲜的控股股东自利性并购,法律的不完备性日渐显现,使得私法诉讼难以成为有效的利益输送阻遏手段,而建立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和自律机制将能有效补充司法处理的短板。因此,针对控股股东愈渐隐蔽化的自利性并购行为,应该以"分而治之"的思路建构全景式的三维法律治理方案,从司法救济、证券监管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制度维度进行全面治理,特别是通过优化证券监管职权配置和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来增强阻吓频度与力度,最终有效阻遏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上市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一方面,关联担保是上市公司融通资金的客观需求,是公司筹措经营资本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度设计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先天上的不平衡和关联公司之间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担保有可能成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可以说,它对传统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高菲  冉文佳 《人民司法》2023,(17):13-17
<正>【裁判要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无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合同,与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必然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2.
李雪婷 《法制与社会》2013,(22):202-203
上市公司治理中道德风险的司法防范机制,可以依靠两种办法来发挥作用:一种是由国家基于自身或社会的利益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另一种就是由股东基于对自已及公司利益的考虑而自发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股东诉讼又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前者通过对股东利益的维护,间接地约束上市公司及其代理人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后者侧重于对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加以防范,同时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4.
担保,本是一个老问题。但担保发生在上市公司中,便产生了许多新内容。这些新内容的产生,根源于上市公司这个特殊主体。 一、“对外”担保中“外”的界定 简言之,为他人担保即为对外担保,为自己担保则不属于对外担保。可是,什么是“他人”,这个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的模糊。  相似文献   

15.
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条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是否会滥设担保行为? 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由于担保合同的无偿性特点,各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对外进行担保都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公司资产由于此种担保行为而受到损失。但是,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具体内容,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我国《公司法》在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相似文献   

16.
尹明生 《行政与法》2005,(5):115-116,119
《担保法解释》暗含禁止公司为股东与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在幸福实业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立场有些含混。  相似文献   

17.
高圣平 《法学》2022,(5):116-131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相似文献   

18.
《法人》2004,(1):52-55
如何在陷阱密布的道路上,让行走者不再小心翼翼?再次聚焦上市公司担保问题,人们也试图从更多的方面找寻现实出路。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曾专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  相似文献   

19.
周芬棉 《法人》2009,(11):19-20,2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上市公司发展最大的风险隐患  相似文献   

20.
应晓霞 《法制与社会》2014,(9):104+119-104,119
担保是公司获得大额融资的重要手段,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公司股东、担保权人等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司行为的准则。但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特点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局限于公司内部。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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