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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公证概述 知识产权公证主要涉及合同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合同的范围很广,涵盖了专利合同、著作权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等.知识产权合同公证即是由公证机构对上述知识产权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所起到的作用和采用的方式与普通合同大体一致,只是技术性要求更高,所以笔者不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知识产权公证中的证据保全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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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三大效力之一。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方面还开展不畅,业务范围比较窄,主要限于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他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则很少涉及。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签发执行证书的条件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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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四)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公证执行范围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部1990年8月《关于可以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批复》规定“只要合同真实、合法,事实清楚,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认可公证机构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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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公证在人们心目中,不外乎是在抽奖的现场端坐,致现场公证词;银行贷款合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做个公证,也曾一度引来社会大讨论,摆设的花瓶模式、合同公证过程中的形式审查,走过场,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对于公证行业的印象。本文通过一则公证案例来简要阐述公证质量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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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主合同的债务人)订立反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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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内公证业务方面来讲,其中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较为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为避免遗产纠纷事件屡屡发生,大多数人在都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办理,于此同时公证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问题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一个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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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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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上海等地的公证机构对私营工商业与国家银行的贷款合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加工、订货、承揽、包销、建筑合同以及私人拖欠医院、房地产公司、电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医药费、房租、房地产税、电话费等债权文书,开展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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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公证机构性质该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扰公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多年来的改革形成了三种不同性质公证处并存的格局。虽然2005年《公证法》第6条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仍未说明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未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性质定位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坚持区别对待,不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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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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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中[经公证成立(生效)]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公证”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日常办理合同类公证中,经常遇见 “本合同双方签章经公证处公证后成立(生效)”的条款。对此条款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应认真履行,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只要具备了必要条款即应该成立,公证条款只是一种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此,笔者通过以下3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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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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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公证制度一直在不断实行深化以及改革,公证行业也对当今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这一趋势进行了顺应,从过去传统政府部门的形态逐渐转变到了第三部门之中。公证机构也逐渐将我国行政机构自身管理的制度束缚摆脱,我国的《公证法》已经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靠我国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公证机构不将营利作为目的,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其公证的智能,承担其我国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是一种证明机构。采取法律这一形式对我国公证机构自身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我国过去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来看,公证自身就是一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创新。本文就研究新形势下公证工作发展改革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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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对原有组织结构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从组织发展的趋势来看,建设学习型组织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作为从事司法业务的公证机构也不例外,为了实现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必须通过推动公证机构运作机制的改革、加强公证机构执业形象建设,提高公证公信力和强化公证行业监督机制来增强组织的学习力和适应性,学习型组织对公证员的成长也是有很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