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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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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严密了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网,填补了我国性犯罪立法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处罚漏洞,顺应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立法趋势。但是,该罪存在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周延,未对不同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平等保护。此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未进行专门规制,刑罚设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建议将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例举性规定,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中立化规定,以平等保护男女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强奸、猥亵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3.
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4.
<正>【主题导引】2016年,随着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被公众知晓,引发公众讨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在《刑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础上,如何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成为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迫切解决的难题。为此,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慈溪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5.
试析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学界传统上对于女性性权利的保护一直比较重视,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鲜为关注,各国刑法典对有关侵犯男性性权利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也的确不为多见。但从人权保障和人人平等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十分必要,这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应尽早对侵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作犯罪化规定。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儿童权利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成为各国国内法完善儿童权利的标杆。我国历来重视完善儿童权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如对儿童累犯制度的摒除、加大对未成年人缓刑等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有限度免除儿童前科报告制度等等。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还存在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护面窄、力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等问题。应该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形势和内容两个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7.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预防性侵犯罪案件的发生,美国、韩国等国家均设立了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以此实现特殊预防和保护社区安全之目的。我国每年都有大量性犯罪案件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的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预防。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在我国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要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定期向司法机关登记,对该类人员中实施严重性犯罪行为或者具有较高再犯风险的犯罪人员,公开其个人信息,以此防范该类人员再犯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相似文献   

8.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少年正如初升之红日,蓬勃向上;少年正如初开之花朵,娇艳稚嫩。然而,近年来,关天翼猥亵儿童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四川、浙江、甘肃等地发生的一桩桩性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断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曾几何时,我们只可能从引入的外国犯罪片中接触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犯罪者;曾几何时,我们咬牙切齿地用最恶毒的词汇,责骂那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人类伦理之耻。而今,不胜枚举的案例层出,“买处”也不是个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已经在社会中有了普遍的认知度,这是犯罪学和法制普及的进步?还是犯罪人道德尽丧?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猥亵儿童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被害人为7周岁以下幼女占到极高的比例。猥亵儿童案的恶劣行径给幼女们造成了严重身心伤害,司法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困难。例如犯罪嫌疑人无供述、幼女陈述如何认定、法定代理人和证人身份重合如何处理以及被害幼女法定代理人持续上访如何有效应对等。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引导侦查取证、心理援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同时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维护被害幼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共通之处。同时,无被害人犯罪主张对属于该范畴的犯罪作轻刑化或者非犯罪化处理,但如果这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仅不能作如此处理,还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这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  相似文献   

11.
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经由单纯的国家保护的福利型逐渐转向强调正当程序权利保护的司法型。中国目前也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国家保护主义的司法实践探索。但是在借鉴各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经验时,还应重视他们取得的教训。在强调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中,首先要确立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犯罪控制型刑事诉讼制度中缺乏正当程序权利保护规定,仍存在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大的可能性,因此中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既要实现向国家保护主义的福利型的改革,更要首先实现正当程序权利保护的司法型改革。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才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大、最坚实地制度性保护,也是其他各种保护性措施和处分得以贯彻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2.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无需探讨幼女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存废过程的历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态度的转变是围绕着"如何保护幼女性权利"一主题发生的。幼女的性自主能力在精英话语和民间话语中呈现不同面向,折射出幼女性自主能力问题上的立场缺失、精英观点与民间意见沟通不畅、多种法益并重时的选择困境等诸多法律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应随着罪名废除带来的舆论缄默而被掩盖或回避。  相似文献   

13.
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有效规治的基点所在。基于实证考察及其分析,揭示现有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行为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频发,刑事立法的直接性规定阙如;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把握不一;造成幼女怀孕、自杀后果的案件是否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界定不明;对幼女尤其是十二周岁以下的幼女的侵害行为是否以"明知"为前提仍有争议。为此,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需要受到刑事法治的束缚与制约,同时在刑事法律犯罪圈合理设置之余有效配置刑罚比重,兼顾惩治与预防、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等的协调统一,以有效解决当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4.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本为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应当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就此,联系我国有关情况看,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业已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之后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但是,毋庸讳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罚种类设计及其适用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所做相当不够。例如,迄今为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刑4法》第17条法定的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外,无论是刑种设计还是其他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上,国家均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性规定。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16.
性侵未成年人成为当下中国高发的犯罪,而现行刑法并未有效跟进,预防和惩罚功能不尽如人意。与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立法相比,现行刑法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性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弱,表现在:规则分布零散、年龄分段“顾此失彼”、性别保护“重女轻男”、罪状列举“疏而有漏”。为从立法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修改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虽然慈溪出台的《办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法理基础的。比如,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一定限制;而"梅根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所面对的伦理选择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寻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平衡等。应当肯定慈溪实践先行探索的意义,并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将来可能的全国性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的出路,应自法益之基本立场中探寻。性自主权是性侵犯罪之统一法益,不满14周岁幼女虽无性自主能力,但不能否认其有性自主权;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之性自主权,无所附丽的社会风化不是法益,也不能作为社会法益而施以刑法之保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而正是以"同意"无效为前提来设置该罪的;"卖淫幼女"不是嫖宿幼女罪评价出的结果,也不是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并没有污名化幼女;嫖宿幼女罪属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加重犯,从法益角度看,加重处罚的理由在于立法者认为该罪侵犯了性秩序规范,其正当性值得质疑;嫖宿幼女行为独立成罪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诸多问题。嫖宿幼女罪于未来修法上应实现向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回归。  相似文献   

19.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20.
随着媒体的曝光,越来越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公众视线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性犯罪,除了对性犯罪者予以严厉惩处外,更为重要的是寻求一条预防性犯罪者再次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潜在性侵害的有效路径,以"惩其未犯,防其未然",而建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即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创新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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