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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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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2.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相似文献   

3.
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敏 《中国法学》2002,(6):131-143
从国外情况来看 ,裁判请求权已经宪法化和国际化 ,并成为世界人权的一项国际标准 ,裁判请求权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我国宪法尚未确认裁判请求权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也未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在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我国应当通过宪法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并以此为理念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社会,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的裁判请求权,使得国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能够较为容易地诉诸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审判。在我国,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就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司法理念,也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不需要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基础法理。多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充分关注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没有将公民应有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构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指导原理,我国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法律文书中拒绝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法院不援引宪法的观念和做法已经深入人心,我国司法实践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对此本文对我国法院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作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罗毅 《四川审判》2002,(5):18-18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提起的一桩“因冒名顶替上大学”引发的诉讼进行司法解释,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批复》。《批复》指示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宪法的相关规定。此《批复》在我国司法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宪法条款首次成为法院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迈出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8.
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相似文献   

9.
宪法序言的裁判规范性问题与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之争密切相关,然而这种争论在理论上虽有必要,但毫无意义。宪法序言有无效力之争的实质是宪法序言是否具有裁判规范性。宪法序言在法官处理违宪性纠纷时可以成为宪法解释的判断基准,但是不能直接成为裁判规范,不过法国宪法由于序言的特殊结构而存在例外。我国宪法序言也符合宪法序言的一般规范,其不仅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构成宪法修改的界限,而且可以成为宪法解释的判断基准,但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0.
德国宪法变迁理论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经历了二十世纪至今的复杂演进.耶利内克将宪法变迁定义为一种宪法文本形式上没有变化但是通过事实引起的改变.黑塞将早期的德国宪法变迁理论归结于国家法实证主义的结果:法与事实的严格分离导致的不是规范性的加强,而是向事实的力的投降.伯肯弗尔德区分了通过政治事实的宪法变迁和通过宪法解释的宪法变迁,并且认为这种分类的原因在于宪法裁判制度的有无.经过黑塞和伯肯弗尔德两人的努力,早期认为政治事实的变化会直接引起宪法变迁的思想遭到摈弃,目前德国主流的做法是通过宪法解释来进行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直接原因是宪法缺乏实效性从而贬损宪法的规范力,根本原因是由于事实的变化而引起的规范内涵的变化.然而,事实虽然可以引起规范内涵的变化,却不能证明这种新的规范内涵的正当性.规范的正当性只能通过其他规范来证立.所以,证立宪法变迁的关键是让它接受宪法核心规范的检验.  相似文献   

11.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稳定性以及原则性等特点,它构成一国宪法文本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可以大致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本文详细介绍了一种俄罗斯联邦宪法文本中独有的"参见规范",通过对其在联邦结构的作用、正当性等进行多维阐释,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文本和促进宪法的实施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体制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作者认为我国法院虽然没有宪法解释权 ,但是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公民权利的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尚未确立的条件下 ,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且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内 ,法院适用宪法仍然有较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3.
依宪法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在裁判理由部分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说理的司法活动。依宪裁判、直接依宪说理、间接依宪说理构成了法院依宪说理的三种实践样态。依宪说理是法院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亦是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发现、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论证过程。依宪说理应遵循穷尽法律适用原则,排除非解释性依宪说理模式。在适用范围上,依宪说理应限定在回应当事人的宪法主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律规范冲突及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领域。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依宪说理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衡平各方利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续造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对被告人定罪或给予不利量刑。  相似文献   

14.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 ,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 ,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是分别作为代表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诉讼理念的关键词;在中国这一有着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度,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下指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实体法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自身框架之内,避免以虚构权利的方式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该利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本来就具有的权利予以保护之时。在适用上,外部的基准应是民事实体法,而不应是宪法;内部的基准应是以规则为主体,只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原则予以矫正或弥补。  相似文献   

16.
“宪法保留”原则在传统宪法学理论框架中没有成为显性概念,只有少数学者在行政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框架下探讨宪法保留的正当性和价值。“宪法保留”原则可以很好地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规范特性,可以有助于约束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明确合宪性与合法性的制度界限。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很多条款都隐含了“宪法保留”原则的价值要求,特别是将“宪法精神”作为立法的依据更是为“宪法保留”原则的存在和发挥自身的规范建构和解释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规范性依据。因此,在法理上引入“宪法保留”原则的概念可以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并在宪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地开展,使得宪法实施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本文将探究“规范效力”的概念以及得以谈论宪法规范效力的一些前提问题,说明宪法的规范效力以及其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分文首先针对“规范效力”的意义做初步的界说,并讨论一些使得宪法规范效力得以成为问题的先决条件,这其中包含对于宪法历史型态的简单说明,简单分析形成宪政主义宪法的社会条件以及该型态宪法目前遭遇的挑战,由于社会系统论对于宪法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分析非常精辟,本文在描述与分析现代宪法发挥规范效力的社会条件之后,将转向于社会系统论的角度,说明现代宪法作为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桥梁”角色,并藉此省思“宪法规范效力”的深层意义。  相似文献   

18.
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保证宪法的实施。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法院 ,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据此 ,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 ,引用宪法条文规定的 ,但限于普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而宪法又有原则规定时 ,方可引用。建议对宪法诉讼程序作特别规定 ,即应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19.
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岿 《清华法学》2012,6(5):5-18
我国已有的宪法学说从不同角度将宪法规范分为根本法和非根本法、不可变更法和可变更法以及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和规则,由此形成有待体系化的宪法规范层次论.基于对“良性违宪”论争折射的宪法规范层次论的反思,以及认真对待该理论的立场,宪法规范层次论可以在解释论维度上发展为一种方法论,从而给既有的宪法解释方法(如合宪性推定、穷尽低位阶规范解释、体系解释等)带来更为丰富的意义.以深圳1987年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事件为例进行的思想实验,可以检视之.  相似文献   

20.
张肇廷 《法学评论》2023,(1):97-106
国民健康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国家对国民健康领域的干预也日益深化,确立“依宪治理”的健康治理理念尤为重要。经过长期的宪法变迁,健康权利在宪法上逐渐获得确认和保障,健康保障模式和制度体系也趋于完善。现行宪法中的国民健康条款构成健康依宪治理的根本规范,包括国民健康的总领性条款、预防性条款、服务保障性条款以及健康推进的组织性条款。这一规范体系主要通过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与重点、确立健康政策的原则与目标、推动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实施、明确健康保障的责任主体,发挥规范效力。伴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需要构建宪法国民健康规范的多维实施路径,发挥其对健康治理的规范与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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