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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英国没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由缓刑官提出。美国设科刑前的调查制度,缓刑官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通常都被法官采纳。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但不享有起诉决定权,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德国检察官非诉讼之当事人,而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或不利于被告的具体的量刑建议。俄罗斯检察官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但不得提出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并且"所提措辞建议对法庭没有约束力"。不同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共性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共性与差异并存是对该制度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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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71-76
量刑建议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应该以确定性为常态。无论
是从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还是各方诉讼主体的心理预期考量,确定性量刑建议都要占
优。确定性量刑建议可以防止量刑建议流于形式,不仅无损于司法权威,而且有助于确立司
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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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量刑监督息息相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始探索和试点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三部会签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更使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得以进一步明确。本文以此为契机,结合密云县检察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际情况,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期能使其朝着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的进程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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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近几年在各基层检察院也展开了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认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建立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刑制度的建立,除了对该制度的内容如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范围等作出设计外,还需要相关制度、相关机关等的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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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刑事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形成相应的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从量刑建议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出发,对量刑建议制度设置进行解构,系统分析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从而使制度更科学、更实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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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开,确定刑量刑建议成为决定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成功与否的"最后一公里"。但在司法实务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量刑基础理论应用不足妨害刑罚公正性、确定刑量刑建议内容失衡妨害刑罚统一性、适用形式化现象严重等。为此,建议从责任主义出发重构量刑建议基础理论应用规则、加强量刑规范化依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行更具合理性的量刑步骤、保障量刑建议实质化、提升检察官量刑能力、转变控诉权力越界理念、实现量刑合力协作等,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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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2012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指出,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和理由。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内容逐渐被认可。一、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监督中的价值取向促使量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要价值取向。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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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考察——以无锡市南长区、鹤岗市检察院试点为视界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量刑建议是国家公诉权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求刑权的外在表现,是诉讼原理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有利于明确控辩焦点,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提高公诉质量.总结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序的量刑建议程序,构建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是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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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理论实务界围绕量刑建议展开了大量研究,针对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量刑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形式,特别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等问题形成了诸多成果,①但对于量刑建议的审查,包括法院审查的内容、标准、机制等关注研究不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快速推进,特别是“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人民法院审查量刑建议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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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探析——以重庆市A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为调查分析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建议制度在试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定罪建议权限设置低于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随起诉书移送导致出现因量刑理由变化影响量刑的准确性、量刑建议在庭审中提出的阶段缺乏统一规定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面临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存在一定偏差、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受法院内部标准和刑事政策变化的影响大、法院就低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未完全纳入判决书等制度运行中的弊端。应当建立量刑建议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的制度,取消量刑建议讨论程序,实行庭前证据开示,赋予公诉人在法庭上改变或者撤回量刑建议权,将量刑建议采纳情况作为抗诉依据,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考核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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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82-90
重庆市某检察分院及辖区基层院通过开展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促进了刑罚裁量的公开公正。但调研发现,量刑建议在适用范围、形成机制、建议内容、提起方式、变更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须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诉讼构造、完善配套机制等来加强和改进量刑建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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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是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施行情况调研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实务界对量刑建议采纳率存在误读、程序设置背离诉讼效率、辩护权并未加强、量刑建议中的刑期计算存在不合理性和不规范性等一系列问题。应以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为主线,寻求解决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实务困境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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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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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与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尚不具备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的制度条件,而只能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法庭审理的主要环节,将定罪与量刑活动相对分离。在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时,应当注意处理好量刑建议与量刑裁量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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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审判中量刑之轻重不仅直接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法律的统一。在当前因刑法法定刑规定幅度较大而致实践中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下,赋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对促进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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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的运行原理与实践疑难破解——基于公诉精密化的本土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倡与践行不仅可以从程序维度规范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判权,同时也能促进公诉权的精密化,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该制度的试点与发展也面临着体制与机制上的双重拷问,即司法体制上容易滋生检法冲突,工作机制上也与现行检察机制改革有诸多不协调之处。为减缓痹症、深化改革,未来中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应完成以下逻辑转换:制约重点,从自由心证到量刑裁断;适用范围,从简单案件到争议案件;启动主体,从领导决议到主诉决定;建议方式,从概括确定到相对确定;程序参与,从检法合意到量刑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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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为有效制约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