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3 毫秒
1.
缔约过失责任与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试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从而在合同法的价值体系中找到两者共存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3.
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探讨──兼谈《合同法》第42条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扩展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为完备债法责任体系,理论上应确立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以代替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严格界定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的构成,用具体规则的方式实现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4.
5.
德国学者耶林创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为解决缔约方因缔结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对其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我国《合同法》也有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定,但是对其性质问题仍无定论,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个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形式,甚至将其作为债发生的依据。本文通过研究德国缔约过失的立法背景。进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论述缔约过失不宜作为独立责任形式及其侵权属性。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 ,从我国现实出发 ,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责任制度的体系 ,实现了对缔约当事人利益的扩大化保护 ,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但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 ,尤其迫切需要法学界对这一制度进行潜心研究 ,以促进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距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夫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新《合同法》颁布后,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新的责任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理论问题和操作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认识与发展,本文只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过失责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形式上看固然已经从传统债法体系中独立出来了,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传统债法依然息息相关。学界中,既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突破,也有学者认为其只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而已。有鉴于此,从债的基本属性——即相对性和给付性入手,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做一探讨,以期揭示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本质都可能为债。 相似文献
15.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法》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仍有许多人对这一法律制度存有模糊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还是属于其他责任范畴(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这是理论上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合同法》出台后的今天仍需强调并明确的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致使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这种民事责任的范畴归属历来存在分歧。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倡导者耶林就将缔约过失责任置于合同责任之中.“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法理论体系,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失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 相似文献
18.
在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一方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西方国家早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则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在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中,第一次作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缔约国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上,学者们的争议过大,因此本文试图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中国法学》1998,(1)
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债与债权以及侵权行为的体系应当如何安排?对此学者论说不一,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点:(一)对近现代民法典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作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的合理性与时代的局限性。(二)从现代法律责任概念与理论观察,民法学上强调责任是债的担保的观点,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相矛盾。(三)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转化为债的观念,已与现代发展了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相抵触。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责任而不是债。为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将侵权行为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与债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四)现代民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五)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自成体系,有其合理性,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不能照般民法通则的体系。(六)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首创性,但也有不严谨之处。本文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借鉴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归纳了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