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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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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吉普车沿某国道行驶,在其前方右侧有一辆大型货车正在行驶,于是陈某某加大油门准备超车,当陈某某车辆刚超过大货车后,突然发现一个步行者从货车前方跑出来横穿马路,陈某某刹车不及,与该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当场死亡。惊慌之下,陈某某没有立即停车,而是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在继续向前行驶了六公里后,将车停在路边,向其家人打了电话。在家人的劝  相似文献   

2.
2006年9月30臼晚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蓟县宝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赵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拖拉机失控侧翻在路西三、四米深的边沟内,赵某被侧翻的拖拉机压在胸部不能动弹也不能呼救。而被告人陈某某下到沟内,在看清楚赵某被压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即弃车逃逸,并于一个半小时后才拨打110报警。但因陈某某没有讲清楚事故地点,交警队未能及时派员出现场。后赵某的妻子、儿子在寻找了两个小时后终于发现了生命垂危的赵某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迅速将赵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在两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1日13时50分,张兵饮酒后驾驶车主为钟某、邓某的渝C00368号轿车由大足县往荣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邮公路19KM处,该车越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代应国驾驶的大足运输公司渝C10431号客车相撞,造成张兵(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钟永富、其子张忠瑞,其父张胜林)、乘车人黄荣(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黄金鑫一人)、刘洋琴当场死亡和渝G10431号客车驾驶员代应国和17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2006年11月19日21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友蔡某由长沙镇往岳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事故地点,因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撞在路边沙堆摔倒,造成李某受伤、  相似文献   

5.
徐晖 《中国检察官》2008,(12):62-64
基本案情 王某,A县人,有多年驾驶经验。2006年10月3日15时许,王某驾驶面包车,在往A县长途汽车站进出口方向的公共道路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盲目高速行驶,在距离长途汽车站进出口64米处,车头碰撞相对方向驶来人力三轮车后,车辆继续前进,在距进出口39米处,车头又碰撞相对方向驶来的人力三轮车,相继导致三轮车夫林某轻伤、朱某重伤。  相似文献   

6.
[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4日晚,梁某某(搭载:陈某、陈某某、周某某)驾车至亳州市谯城区泥店集舞夜激情KTV,陈某某支付了300元的房费后,几人又叫了四个佳丽,因与佳丽服务问题,周某某等人与KTV经理鲁某某发生争吵,并拍照扬言封店,后梁某某(搭载:陈某、陈某某、周某某)驾驶A车快速离开,张某甲(搭载:张某乙)立即驾驶B车追赶,从泥店集街上沿亳州市谯城区311国道至泥店集公路由东向西至高阁村路段,两车先后撞击高阁桥南侧水泥柱,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受伤。  相似文献   

8.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6日6时40分许,简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闽E-60560号大货车由广东沿围道福昆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福昆线325KM路段,遇郑某无证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号轻便摩托车南路右路口驶出欲左转弯驶往漳浦方向时,在避让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1998年8月15日8时许,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上同村的王某(两人均未戴头盔)由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向胡桥乡方向行驶,途中彭某将摩托车交给王某(无驾驶证)驾驶。当行至丹姚线8KM+700M处时,遇夏某驾驶的东风大货车同方向超越,大货车右前轮螺丝刮擦了坐在二轮摩托车后座的彭某左下肢,致其摔倒损伤颅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超越摩托车后见摩托车仍在行驶,故继续驾驶大货车行驶而离开现场。丹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  相似文献   

10.
张晋 《法制与社会》2014,(11):67-69
犯罪嫌疑人李某彬于2011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驾驶"中联"牌重型水泥罐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某路口东侧时,遇停止信号后停车等待。该方向显示通行信号后,李某彬驾车驶过路口西侧,并在最左侧车道内继续直行。当该车通过路口约28米后,适有被害人樊某某(男,28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路口东南方向驶来。两车在同车道同向行驶过程中,被害人樊某某被李某彬驾驶的水泥罐车左侧车轮碾压,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相似文献   

11.
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7月9日15时45分,唐修美乘坐马小春驾驶的桂 H32088号小轿车由河池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谢艳伟驾驶的桂 MA2194号货车由宜州市往河池市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谢艳伟进入逆向车道继续向前行驶,马小春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  相似文献   

12.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公司驾驶员。2007年4月19日凌晨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柴某共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途经上海朱桥收费站时与被害人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牵引车轻微相碰擦后,张某一方并没有意识到,只是以为路面颠簸导致车辆轻微震动,便继续开车前行,被害人周某感觉车辆震动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车辆被张某车辆碰擦,  相似文献   

13.
吴吉 《警界科海》2004,(2):49-49
这是一种较之以往性能更为优越、使用起来更加灵活方便的无线雷达测速仪。它使用两组充电电池,可以连续工作数小时。在驾驶摩托车中使用该产品尤为便利;若用电线与打印机相连接,即可马上将现场所测速的结果打印出来。该新型产品具有性能优越、可靠性与适应性强且极易操作等特点。可用于原地静止测量与运动中测量同一方向或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还能自动搜寻行驶速度最快的车辆。  相似文献   

14.
[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15.
杨涛 《政府法制》2009,(9):11-11
2月3日晚9点,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情况通报。通报指出,1月23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驾驶越野车由临沧往祥云方向行驶,13时38分行至祥临公路K35+900m处,与对向行驶的何伦军驾驶的力帆LF150普通二轮摩托车(载3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男,40岁,系个体叉车操作员。2007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无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未经检测检验的CPC35-X型内燃叉车来到通州市鑫林机械厂为该厂搬运工件。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叉车运送两块冷却具墙板行至该厂办公楼西侧场地时,由于严重违反叉车行驶安全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17.
王静 《江淮法治》2008,(22):33-33
2008年5月14日,黟县人万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运载石料,在行驶中,与对面行驶的黄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黄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即下车查看,见黄某伤势严重,联想到自己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逃避责任,见四周无人,遂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现场后,万某到修理厂将肇事车辆相撞留下的刮痕喷上油漆,后被查获。经黟县公安局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8.
汪旭东 《江淮法治》2012,(18):56-56
【基本案情】2012年1月28日17时许,受害人蔡某借用朋友所有的皖G2xxxx号北京现代小轿车,驾驶该车行驶至某乡村西河大桥时,该轿车底盘被卡在桥边沿不能行驶。后蔡某经他人介绍,联系到徐某所有的小型吊车。18时许,吊车驾驶员吴某驾驶吊车来到事故地点,  相似文献   

19.
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认定1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案例资料1.1事故概况2005年9月28日晚,陈某某(男,22岁)、李某某(男,22岁)、李某(男,21岁)3人共同驾乘1辆跨骑式两轮摩托车与1辆停放的载货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等3人分别被抛向摩托车行驶前进方向的路面上,陈某某被抛向摩托车倒地右前方9.3m处、李某某和李某分别被抛向左前方12、20.7m处。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为确定3名死者中谁是摩托车驾驶员,本文作者对事故现场车辆、死者损伤情况进行了检验,并进行了车辆碰撞模拟试验。1.2损伤检验陈某某:头颅变形;右额颞顶头皮裂伤,局部颅骨缺失,脑组织外溢;右眼眶骨部分缺…  相似文献   

20.
患者陈某某至武警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患者左眼上睑下垂。陈遂为此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患者目前上睑下垂系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陈遂以医院治疗有过错、术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武警医院赔偿人民币25万元(含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认定武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基于医院同意自愿给付陈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在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准许武警医院给付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请求。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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