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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赵作海“冤假错案”震惊全国。赵作海坐牢11年,身心受尽折磨,还落得妻离子散,给予精神赔偿是合乎情理的。然而,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赵作海案件是在此之前发生的,不能用新实施的法律去适用该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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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市“开胸验肺”的农民工张海超,商丘市柘城县因“杀人”而被判刑的农民赵作海。都因经历曲折而被媒体关注,并一度成为公众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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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新获得了自由。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等“冤案”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并未“生还”,“真凶”也未出现,这种情况下的无罪判决,极具现实参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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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被称为"翻版佘祥林"的赵作海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十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警方据此抓捕了赵作海,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岂料十年过后,赵振晌安然回到村里,一起冤案就此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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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刚过,一起本该是普通案件的宣判却引起了所有法律人乃至全社会的关注与反思。连同近年来爆出的余祥林、赵作海、杜培武等案件,这起被称为“张高平叔侄案”。再一次吸引了国人的目光,也让国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与纠正给予了更多的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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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最近媒体陆续披露的就有浙江张高平叔侄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等。仅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案”发生后,又相继出现“时建锋天价进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眼花法官”等几起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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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有矛盾吗?
记者:所以说,通过个案可以推动法治进步,赵作海案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件。中国的法治进步,不管到将来进步到什么程度,但是赵作海案件绝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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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了,8年冤狱,4次死刑判决。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无罪释放,理由并不像余祥林案、赵作海案那样因为“亡者归来”“真凶被抓”,而是因为疑罪从无。如果念斌案没有一个不屈不挠的姐姐、如果没有张燕生等律师的坚持、如果没有中央巡视组进驻福建、如果没有京港毒物专家的鼎力相助,念斌恐怕无法吃到今年中秋的月饼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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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在谈到诸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时,曾就法院的功过问题作出评判,认为“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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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至今不敢相信这件事是真的。因为太传奇,几乎堪与最经典的影视作品媲美。
但悲哀的是,它是真的。
在中华文明发祥地河南,一个叫赵作海的底层农民被当成杀人犯关押了11年后,由于被杀者的神奇“复活”,重获自由,只是世间已物是人非,妻离子散。昔日将他关进牢狱的人都已升迁,而将他当成人民公敌、欲除之而后快的公检法机关纷纷对他笑脸相对,真诚道歉。经受如此冰火两重天的境遇,正常人一般会当场疯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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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种地、做点小买卖为生的赵作海,本来可以有一个虽不宽裕但很团圆的家庭。而今,两个稍大点的男孩子已经过了农村定亲的岁数,老婆带着女儿和最小的儿子改嫁他村。他用"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来形容自己目前的窘境。而这一切正是11年前商丘地区公检法违法办案导致的。这些执法人员依据的是一具无头尸体、几片口袋碎片、对赵作海的刑讯逼供、对所谓"情人"的屈打成招、对其妻子的威逼恐吓、赵振晌的失踪等证据形成的脆弱的证据链。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刑事诉讼法修改三年后,赵作海丝毫没有享受到法律修改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后不久,"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规定在细化各项证据规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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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迎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39-43
口供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其他六种法定证据所无法超越的优势,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翻供现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时有发生,翻供现象在余祥林、赵作海等错案曝光之后,日益引起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2010年5月,两高三部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如何正确对待翻供问题,才能既发挥口供的作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笔者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部分感性认识和经验,分析研究刑事诉讼领域的关于证据的理论,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两个证据”规定后翻供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在立法和制度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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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赵作海成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重点。11年的牢狱之灾,65万的国家赔偿,数字是苍白无力的,数字背后的事实却是引人深思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非法证据……这一切"毒树之果"从源头污染了司法程序。面对"砍树弃果"和"砍树食果"两种争论,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种"亡者归来"?如何进行取舍从而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选择?如何真正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赵作海身上,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心中法治的天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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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破解刑讯逼供这一魔咒,采信合法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才能堆砌起民众坚实的法律信仰。摒弃刑讯逼供所得之非法证据,司法程序才能回归正义,法律才能赢得尊严。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均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