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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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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第四号司法解释(即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增加了盗窃罪构成的选择性条件,而且第四号司法解释基本上是1992年同一名称司法解释的翻版。类推制度施行时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是允许的,而当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仍将以前的类推解释搬来照用不误,或者继续进行类推解释,那就难以理解了。  相似文献   

2.
我国类推制度重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类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弥补法律漏洞和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了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对司法擅断的恐惧及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在我国重建类推制度是基于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必要和规制类推实践的必要。在重建类推制度时,应注意处理好其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和其价值取向的调和,重建的类推制度的内容涉及适用主体、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3.
基于扩大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能够区分、扩大解释具有必要性的认识,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扩大解释具有正当性。但这一观点值得质疑。认真审视通说关于扩大解释是正当的具体论证,可以发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实现罪刑法定要求的罪刑预告功能、相对的罪刑法定只允许保障人权的刑法解释、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存在距离而无法为扩大解释"正名",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通说提出的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不能有效区分二者,事实上,扩大解释的内在结构也决定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根本无法区分;罪刑法定时代规范供给不足、刑事立法需要保持稳定性、扩大解释可以便利及时地保障个案正义,并不能推导出扩大解释具有必要性。扩大解释并不正当,应当禁止一切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4.
张晶 《理论月刊》2014,(4):107-111
越权刑法司法解释指超出法定解释权限的刑法司法解释,主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基本理论以及超越解释的本体限度三种类型。针对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超越限度的情形,提出从观念树立和制度构建两方面来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在观念上,应当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提倡形式解释论。在制度上,需要构建一元二级的解释主体机制,建立法官个案解释,引入判例制度,建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构建越权司法解释的撤销机制。在观念和制度双重作用下,实现刑法司法解释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典中作了规定(第3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住,除非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这也是没有疑义的,我国刑法第12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本文要探讨的是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实行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几年来,司法机关运用类推打击了一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对类推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类推中的几个问题作此初步探讨。一、实行罪刑法定是否绝对排斥类推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罪刑法定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有它特定的含义,它与类推是互相排斥的,我国刑法既有类推规定,就不能说是实行了罪刑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罪名之法定、刑罚之法定、司法解释之法定和犯罪认定之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在一律平等地保护、一律平等地定罪、一律平等地量刑和一律平等地行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8.
梁波 《前沿》2011,(12):78-81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王媛媛 《新东方》2004,(8):59-61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不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思想相背离,适用刑法、解释刑法必然需要十分慎重, 更不能感情用事。正是在解释刑法问题上,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表现出了不够慎重的态度,有些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对刑事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法一个最引人瞩目、真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内容,就是在刑法典的显著位置上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刑法学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对罪刑法定原则应否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否在修改后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并且长期争论不休。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与权衡后,立法机关最终作出了自己的选择。为全面认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有必要对它的历史作简要回顾。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14.
蔡军 《理论月刊》2006,(9):99-102
刑法解释中一直存在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立场之争。其中,刑法解释的主观立场和折衷立场是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性理解为理论基础;而刑法解释的客观主义立场是罪刑法定原则实质性理解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15.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定罪,是我国法制逐步健全的标志。其根本意义在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6.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17.
张青 《警察教育》2004,(5):37-41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这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制精神,  相似文献   

18.
对刑法条文过度解读或是创设性解释的刑法解释泛化现象,是对刑法解释底线的随意破坏。刑法解释泛化现象是实质导向目的解释扩张适用所引发的刑法解释危机,践踏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严格解释的基本要求。刑法解释应该自我节制,遵循形式解释优先的刑法解释理念在文义解释所划定的解释活动最大空间内进行,这是刑法解释结论合理合法的基础所在。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纳入我国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不能正确解读该原则,在观念上存在误区;刑法规则的模糊性与欠合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实践中相关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性原则。中国封建社会既无规范意义上和制度层面的罪刑法定 ,也无观念层面和思想层面的罪刑法定。中国封建社会里 ,类推比附制度的存在 ,封建法律体系阶次性、明确性 ,民间法的存在 ,君立的绝对立法权 ,礼刑互用 ,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绞合在一起 ,是中国封建社会设有形成规范层面和缺席层面罪定的主要因素。中国封建社会刑事和司法上的主客体思维 ,围绕儒家“礼治”来制刑、量刑和用刑 ,封建统治者在法价值上重秩序、轻权利 ,罪刑关系上的功利主义和刑法工具立义 ,对实质正义的过分追求和迷恋 ,公法文化的强盛和私法文化的贫弱 ,社会本位和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 ,封建司法官吏在规则内无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外无限自由裁量权的“角色冲突”,刑法主观指向无限性与文本客观涵盖的有限性的矛盾与不谐辱因素 ,致使中国封建社会没能形成观念层面和思想层面上的罪刑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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