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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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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本文试图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来重新架构我国的破产清算组制度。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应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意义还是实践价值都极为重要。以国家职权主义为起点,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定位缺陷,既与破产管理人保持中立性的理念产生冲突,又与保障其独立性的实践不符。为此,应以信托理论为基础,明确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化的基本特征并在法律制度中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3.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权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将会是最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环节,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文章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方式、资格、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为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广泛性又突显对其监督的必要性。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管理人自我的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法律责任监督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却带来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银行太大不宜倒"等问题,因此遭致了众多的批评和责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制度私有化、强化市场约束、推行核心银行等改革建议和政策主张.为了避免我国银行体系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科学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当从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投保方式、存款种类及赔偿最高额、存款保险费率等方面进行积极、深入地探讨,拿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理论前提。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其职责。破产管理人由于过错而违反注意义务的,应当与破产企业一起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进行风险性商业决策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免有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被市场淘汰,最终走向破产。企业破产程序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广,主体利益失衡以及重整对象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应从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范围、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健全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等多个角度来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以来,在管理人的组成、法律地位、管理人报酬和费用垫付方面逐渐出现了一些弊端,研究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当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工作和解决金融危机形势下的企业破产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金融机构特殊性表现在其经营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等方面区别于普通企业。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中监管标准应作为破产原因,监管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申请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参与方式应有别于普通企业。目前我国并无系统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制度构思应增设监管标准作为启动标准,构建行政与司法混合型体系,并且统一明晰申请人范围、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债权人参与方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行的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责任等内容,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管理人制度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中是一项成熟的制度,但对我国来讲还是一项新事物.所以,有必要对国外管理人制度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以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4.
个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人并列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人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人只是机构管理人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有效的银行破产制度对于处置金融危机有着重要意义。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大部分欧洲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广泛地处置问题银行的权限。监管机构行使权力可能损害破产银行相关方(股东、存款人以及债权人)利益。欧盟法为破产银行相关方追究监管机构的国家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欧洲法院所确立的国家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破产领域。这给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处置银行破产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同时给银行股东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对银行破产中的国家责任问题的处理,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平衡和银行破产中相关方的责任分担。  相似文献   

16.
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漂移、实践中起诉期限性质理解多元、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似被突破等样态。我国立法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性质不清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管辖规定粗疏是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的性质明确为可变期间、通过重拾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效果及明确未决债权管辖法院是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的完善要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18.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导致欧美银行业危机四伏,但对身处北美的加拿大银行业影响甚微。一方面是缘于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一贯奉行的审慎监管理念,另一方面亦与加拿大完备的问题银行救助与破产制度不无联系。银行救助与破产法律制度必须能够有效预防并处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的银行。加拿大独具特色的银行救助与破产法律制度能确保对问题银行的及时挽救,亦能对无法挽救的问题银行实施破产清算,从而降低救助成本,减少系统性风险,确保银行业之稳健经营。  相似文献   

19.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义务的必要理论前提。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各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受托人,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破产管理人义务是公司董事义务在破产法中的延续,其内容也包括勤勉和忠实两项。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在商业判断规则豁免之外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0.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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