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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7 毫秒
1.
对吴英案的定陛一直存在争议: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死命运。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筹集资金虽然数额巨大,达数亿元,但并非以占有为目的,筹集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发展企业,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时代法学》2012,10(4):82-89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3.
李明  陶晶 《法制与社会》2010,(9):113-113
非法集资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目前针对非法集资尚未采用完全禁止的规制方法。当前的法律制度对非法集资不能产生有效的规制,并且忽视了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本文从证券法角度分析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形式,以期为非法集资的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5.
管岑 《法制与社会》2013,(24):255+259
非法集资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非法集资行为,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司法认定入手,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关于公众的认定、集资目的的考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目前针对非法集资尚未采用完全禁止的规制方法.当前的法律制度对非法集资不能产生有效的规制,并且忽视了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本文从证券法角度分析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形式,以期为非法集资的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7.
思平 《检察风云》2007,(11):14-17
非法集资屡禁不止   "东阳富姐"吴英,不久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此前,在尘埃落定的"德隆事件"中,"非法集资"的魔鬼就一直如影随形.诸如此类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进行诈骗的活动近期频频落案:以赞助门球赛、秧歌舞比赛为手段拉拢感情,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广东茂名市君临果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广西、江西等多省市以老年人为对象,非法集资诈骗1193万余元,造成300多名受害者血本无归;……  相似文献   

8.
《政府法制》2012,(9):9-9
吴英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曾轰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姜东良 《法人》2009,(2):67-67
从“母猪客”张文成非法集资3.3亿元,到“小姑娘”杜益敏集资7亿元,再到“银泰房产”16亿非法集资大案。浙江丽水,这个山清水秀的小城,近年来屡发非法集资大案,一度成了国内非法集资的“危机样本”。  相似文献   

10.
当前,运用数据思维打防非法集资犯罪的机制主要包括数据驱动构建非法集资犯罪预防体系、数据建模引领非法集资犯罪情报导侦工作、数据分析支撑立体化追赃挽损机制三个方面。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是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犯罪之一,其犯罪模式多样、犯罪类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相较于普通非法集资,具有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流向的调查难;案件发案滞后、相关证据获取难;追赃挽损任务重、涉稳风险较大等特点。鉴于此,有必要针对以上特点,深化数据思维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打防工作中的运用,创新侦查模式,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养老非法集资防控体系,多管齐下打击和防范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11.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本次研讨会从宏观、微观层面对打击、防治非法集资犯罪作了全面的探讨:一是讨论了全国以及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面临的总体形势和遇到的主要难题;二是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三是探讨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刑事政策、数额认定、投资人法律地位等具体问题;四是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五是总结提炼了防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非法集资是从合法集资引申出来的概念,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讲述非法集资行为方式,以其对审判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4.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相似文献   

15.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银泰集团非法集资案是当前典型的一起重大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丽水市政法机关在处理银泰案件的过程中,构建了“四层网架结构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查模式”,不仅成功地处置了该案,而且化解了该案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各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问题均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18.
本文追溯非法集资罪之认定问题,认为欲达到合理的疏通融资之效果,必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调整非法集资之认定口径,寻找合适的法律去规制,才能准确的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商业活动与集资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与广义证券投资相关的证券化趋势。现有调整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有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主的刑法调整存在明显缺陷,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需要做证券法角度的改进。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将公司企业的经营性、证券性投融资行为归于证券法调整。引导证券化民间集资关系转化为民间证券融资关系,通过证券融资的规范调整,调整民间融资的行为,用是否违反证券法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12,(4):119-126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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