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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32-3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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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3-14
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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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2005年新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今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是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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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忠实”和“勤勉”义务至少包含两项内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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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论析时永才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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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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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