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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成立,导致法律关系的成立。法律关系不能区分为成立与生效两种。合同前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必经环节。两个"成立"都是法律事实效力的表现。适格的要约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前法律关系";适格的承诺也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与要约结合发生合同法律关系。适格要约与适格承诺的结合,是两个单方法律行为合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是新的法律事实,它引起新的法律关系成立。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新的法律事实,致本约(新的法律关系)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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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法律事实分为本意的法律事实与自愿的法律事实,本意的法律事实发生法律效果不需主体的任何意思,自愿的法律事实需要主体的意思但是主体的意思必须要与客观的条件相互竞合。前者相当于现代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事实和事实行为,后者相当于表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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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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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诠释学法学之对象的事实是指关系事实 ,包括人作为社群活动物而生的关系事实和由此而引申出的关系事实 ,法律的制定及实践运用都与对关系事实的不同阐释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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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态的法律效果。从法律要件的构成来看,违法行为是包含违法性要素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没有这种构成要素。这种区分既涵括了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又体现了法律规范的评价机制,是实现法律事实体系化的必要基础,不能被行为的其他分类所替代。而且,明晰了这种区分,还能澄清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在其他语境下的含义,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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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今问题时代,对何谓法律的回答,应围绕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而展开。这一关系表现有二: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前者极具普适性,而后者主要为中国特有。以往的法律观,集中于认识论,在事实与规范中偏袒一方,造成两者不可沟通。本文欲提取实践的两大要素,以"践行"应对两者在伦理上的对立,以"反思"解决两者在认识论上的不对称性,形成以"法是实践智慧"为核心命题的打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法律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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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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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有很多种,包括法律、宗教、道德、习俗、习惯等,都从不同的侧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民事法律事实是受到民法规范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非法律事实则是民法规范不予调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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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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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和规范事实,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规范的事实要件构筑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既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又为社会生活实际所制约,兼有主客观共居的属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阶段或过程。案件事实和可得适用的法律的发现及其判断,几乎是同步进行并相互制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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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断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以往关于规范层面的著述可谓较多,而对事实认知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本文在强调事实认知在法律判断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并对几种事实进行了界分与评析。法律事实的形成需要规范指导,但规范指导下的事实认知,又容易使事实变形;从个案事实中可以抽取法律规范所需要的要素,但只能使事实变得抽象,而不能让事实偏离真实;规范可以赋予事实以意义,但不应为迎合规范的适用,而使事实偏离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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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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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证明中,法律事实乃是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从哲学意义上讲,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客观事实可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二者是和谐统一的,积极事实在四维时空坐标中占据且只能占据一个确定的点,而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点,相对于这个确切的点而言,这个点之外的所有空间都是消极事实;消极事实不是“不存在”的事实,而是指存在的状态为“无”的事实。消极事实不同于消极事实的主张,消极事实可以通过积极事实而得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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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二元方法论还是一元应用法律观都承认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相对独立性,事实的认定由此成为法官裁判的逻辑起点。但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重法律、轻事实",对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而要想了解究竟有哪些因素参与了案件事实的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