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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治实践模式上的差异,是以不同的知识观为逻辑出发点的。支撑哈耶克的法治渐进论的哲学基础,乃是一种关于人类理性有限的知识观。哈耶克的知识观以强调人的无知为主要特征。知识的分立存在状态意味着知识是无限分散的、流变的,这决定了个人的"无知"常态。"默会知识"从知识的获取方式维度进一步证成了人的必然无知。人类的无知,不仅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的缘由所在。主体的自身限定性连同客体的纷繁复杂性,一并构成了"无知"的规定性。立基于这种无知观,哈耶克自然推导出注重社会自我秩序化的能力、国家立法应充分尊重社会内部秩序的法治思想。这有助于我们援以诊断建构理性主义法治模式之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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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1]。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按照我国著名的现象学者倪梁康先生的意见,“反思意识”是区别于“对象意识”、“自身意识”的一种意识形式。“反思意识”是“一种回顾的意识方式”,例如对刚才看见树的看之行为的反思,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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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个多世纪之前,随着商品、资本的不断扩张,现代化问题已陆续成为绝大多数非西方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就被动或主动地直面着西方文明的冲击。在这个具有悠久而沉痼的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现代化是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主流;一代又一代的民族精英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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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 ;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 ,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 ,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 ,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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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以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为主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沃金基于规则的"一般一例外"结构及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对规则与原则所作的区分,经过阿列克西的修正被精确地表述为两者在最佳化命令、初步性特征及碰撞法则三个方面的不同.碰撞法则的构建使得原则与规则在区分的基础之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对五个分量公式的具体展开,衡量法则得以具体化、量化,原则的逻辑结构也得以较清晰地显现,从而也为与衡量法则相配套的法学论证理论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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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是两个内涵相通、外延不完全重叠的法学基本范畴。法制是一个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规定性的概念,它既是对静态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客观性描述,也是对法律实现过程的客观性描述,它本身不具有内发的价值要求,故而存在于各种形态的社会和国家之中。法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实证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从价值意义上看,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原则与理想,它是权利、公平、正义、秩序等法价值要素的统一体。法制为法治理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载体,法治理想实现最终要落实在具体法制运作之上;法治向具体法制提出了运作的应有目标,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制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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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1)
单凭国家立法展开的法治实践对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具有不可克服的天然局限性,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在内容上的限度和调整机制的滞后两大方面。因此国家立法不能否定和完全替代社会自我生成秩序的能力。社会组织是社会自我秩序化的现实践行者,它在自我内部追求理性行动和组织秩序,同时在外部为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提供良性且有效的机制,进而缔造出健康而非压制的社会秩序。中国法治成长的真正本土资源来自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经济交往活动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行动,其最直接的资源载体就是由各类社会组织缔造的非正式制度。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秩序化功能,是法治秩序实现的有效路径,也是弥补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动力单一性缺陷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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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正 《党员生活(武汉)》2012,(3):47-47
2月10日上午.武汉市常青花园五社区的党员组织生活会举行特别的活动。老党员里的4对金婚夫妇提前过了一个甜蜜情人节。75岁的陈荣禹和老伴张晶莹为了参加这个活动.特意穿上红色的衣服。还把当年的结婚证、结婚照都带来了。丈夫为妻子献上艳丽的玫瑰花,妻子则喂丈夫一块巧克力,甜蜜羡煞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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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发展史上,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民法是先于宪法产生的.涵盖了物权法的民法恰恰是现代宪法的精神与制度源泉.在结果意义上而非发生意义上,宪法具有在法律位阶上高于物权法等部门法的地位.宪法是以公法的身份借助国家力量对一切财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而在物权法所调整的私权交往领域,各类财产权利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主张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是对私法功能乃至宪法之公法功能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