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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五年二月,陕西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歧山县发掘的西周铜器窑穴中发现(亻朕)(?)((亻朕),音珍,人名.(?),音移,酒器或水器)铭文.它记载了西周时期的一件法律判决书,是我国截止目前发现最早的法律判决书.据史书的记载,西周的刑罚繁多、残酷,但没有实物例证.它的出土,为研究我国法律史提供了难得的珍贵的、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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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一、孔子所向往的西周“礼治”,代表的是西周大一统的政治法律秩序.“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二、孔子的“德治”思想中并不排斥“刑治”,“宽猛相济”同样是孔子刑法思想的基调.三、孔子在容隐问题上有双重标准,即一般犯罪容许亲属相隐,而重大犯罪不得容隐.四、孔子杀没杀过少正卯,这是一个历史悬案.但无论是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还是从孔子基本的思想倾向进行分析,我们都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而这种肯定的结论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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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近年发现的(亻朕)匜铭文进行了考释,指出它是研究西周法律制度的珍贵史料。根据铭文,结合史籍的有关记载,文章论证了西周刑法的本质,西周的刑罚,刑罚的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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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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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先秦时代的司寇,法律史学界多依据《尚书》、《周礼》等传世文献的记载将其视为专职司法官员。事实上,揆诸周代青铜器铭文,西周时期的司寇只是一种职事而非职官。其成为职官当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时期,司寇一直以职官的形象存在,但其职能却超出了其字面职能的拘囿并进入司法领域。至战国年代,由于战国在历史风貌上与作为西周之延续的春秋截然不同,战国儒家试图实现官僚制与西周政制对接的设想或多或少地偏离了西周政制的原貌。司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周礼·秋官》所描绘的专职司法官员的。由此可见,司寇在先秦的演变过程其实就是先秦国家形态与治理模式之变迁的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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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发展的完善时期,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奴隶制民事诉讼法律。陕西出土的传世的及新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明确而真实地反映了西周民事诉讼制度,再佐以先秦文献总结出西周民事诉讼制度的概貌。西周的调解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以及宗法制的影响,使西周民事诉讼制度对中国司法制度有独特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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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主要的法律思想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明德慎罚"和"礼治"。本文以批判继承的态度分析西周法律思想,取其重人事、主张教化、慎用刑罚等精华,舍弃诸如礼法不分、注重身份等级的糟粕,重新认识法与德之间的关系,寻找提升法律权威的途径,从而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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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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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纵向上,传统法律呈现如下轻重反复的图景法律趋重态(夏商)-法律趋轻态(西周)-轻重不定态(先秦到汉初)-法律趋轻态(汉唐)-法律趋重态(宋明清).注重审视内心的正义却缺乏法的超然性,对法律价值的工具性认识以致缺失法的信仰,可视为传统法律反复变调的原因.虽然如此,-种法律丈化的视角,仍需要我们兼顾西方的概念与自身的逻辑,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对传统法进行继承与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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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和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七出三不去。这是一项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的法律原则,自西周起一直延续至明清,成为我国古代极具儒家色彩的婚姻规则。这一原则虽然是男权社会和男尊女卑的体现,但是其中不乏很多借鉴的方面值得当代婚姻制度的参考,对于当今有些扭曲的婚姻观念和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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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据学者考证,诉讼法之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在我国始于西周。依西周法律,诉讼之前要尽心宣誓。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诺言的不可反悔,否则将受到天的惩罚。在西方,诚信原则则起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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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自奴隶制国家时期,中国就有了法律。夏朝制有《禹刑》,商朝制有《汤刑》,周朝制有《九刑》。在西周的时候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毕竟是奴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为少数奴隶主贵族秘藏和独占,法律从制定、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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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6)
建国以来,国内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教材、专著、参考资料,在论述我国夏、商、西周的法制时,大都是说“奴隶制法律的锋芒是对准广大奴隶的”;“为了压服被俘虏的奴隶,才制定了刑法”;“商、周两朝刑律,主要用于镇压奴隶”;“西周法律的锋刃,无疑是对准广大奴隶”。微有不同的是在奴隶两字前边或后边加上了平民。有一篇关于争论法的阶级性的文章,不仅支持上述论点,并且说“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是法律”。对于上述种种说法,个人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奴隶社会使人成为奴隶的(即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奴隶主迫害奴隶,需不需要由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动用刑法,与奴隶社会“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