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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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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 ,我国刑法典中存在大量有关人身危险性内容的规定。然而 ,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界鲜有详细、全面的论述。从存在论与价值论相结合的角度看 ,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者再犯可能性 ,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 ;从这一概念出发 ,人身危险性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3.
徐宗新 《法治研究》2010,44(8):86-90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4.
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实证主义刑事政策下出现的人身危险性将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人身危险性此时成为决定责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据。在人权与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险性实现了从征表潜在犯罪可能和处罚依据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预防的转变,表现在刑法机制上,是积极责任主义到消极责任主义转变的结果,这也同时促使人身危险性具有了减轻刑罚之意义。因而,刑事政策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处罚结果意义上之责任的影响,二是对作为责任主义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机制上,前一影响是通过后一影响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刑事责任的转型应实现向责任主义的倾斜,并通过人身危险性角色的转变使传统刑事责任消解单纯处罚结果之内容从而具有预防之功效,最终实现传统刑事责任内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学界,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定罪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量刑的问题上有着一致的观点,都主张人身危险性能对刑罚的裁量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些主张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理依据,应重新思考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首先,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罚裁量的体系中并无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赵廷光一、刑法中的情节概念(一)情节的语义情节作为一个刑法术语,是指刑法规定或认可的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程度轻重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情节是刑事案件中与行...  相似文献   

7.
人身危险性是19世纪末刑法学上的新派学者在批判旧派对犯罪的解释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此后,它对欧洲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二战前夕,意大利、德国的法西斯独裁者以人身危险性为理论依据,大量推行保安处分,肆意侵犯人权。二战结束后,新派学者在对人身危险性理论批判、反思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使之具有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刑法人格主义的思想发源于刑法主观主义阵营,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与吸收,在当代演化成人格刑法学等理论成果。并成为折衷主义的重要产物。发展中的刑法人格主义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谨慎地对待人身危险性问题,决不能抛弃行为这一基本概念而陷入主观主义的危险境地。西方国家将人格因素渗透到刑事立法的事实,暗合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科学地对待人格因素在定罪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并在量刑和行刑过程中及时推广人格调查制度和人格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9.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0.
保安处分制度以保护社会安全,消除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己任,行为人的危险性又是保安处分的一般构成要件,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问题是保安处分理论的核心,其"危险性"的重要性可与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概念相比。鉴于此,本文拟对保安处分下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1.
刑法情节新论赵廷光一、情节的定义与分类(一)情节的定义刑法中的情节与刑事被告人及其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是刑事案件,就涉及不到刑法中情节概念。情节作为一个刑法术语,是指刑法规定或认可的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13.
王新平 《内蒙古检察》2002,(6):27-29,32,33
刑罚个别化问题,不仅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为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所关注,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专门原则。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法院(法官)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者的“个人情况”,从而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及犯罪者“个人情况”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题的现实背景下,通过"行为人中心"的刑法理论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特点并不是否定其人身危险性的正当根据,与之相反,正是"可塑性"内在的二面性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实在性。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广度上的征表和量度上的征表两个层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现实情形审慎考察并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15.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勇 《法治研究》2015,(1):39-45
我国刑事司法中,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是一条生死界限。然而,该界限的刑法标准即刑法解释却模糊不清,通说在理论上有瑕疵,实践中难操作。包括死刑在内的基本量刑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刑适用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本身—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是犯罪人因素—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16.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16,(5):107-113
我国坦白制度的设立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其中,其法学理论方面的根基主要包括: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理论.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诉求而为坦白制度的设置提供了理论支撑.针对坦白犯一般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而在刑法典中设置坦白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轻刑化对构建我国刑法典中的坦白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远煌 《法商研究》2006,23(6):40-46
“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由于其自身承载着重刑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功能性缺陷:立法上难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司法上具有重客观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的裁判导向。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非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形成,而是立法对“严打”政策难以选择的服从。要弥补这一缺陷,司法实务中就必须注重人身危险性评价对死刑适用的特殊意义,并强化其对死刑选择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法人格主义的检讨与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人格主义的思想发源于刑法主观主义阵营,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与吸收,在当代演化成人格刑法学等理论成果,并成为折衷主义的重要产物。发展中的刑法人格主义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谨慎地对待人身危险性问题,决不能抛弃行为这一基本概念而陷入主观主义的危险境地。西方国家将人格因素渗透到刑事立法的事实,暗合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科学地对待人格因素在定罪机制中发挥的作用,并在量刑和行刑过程中及时推广人格调查制度和人格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相似文献   

20.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定量刑情节,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由于刑法条文关于自首的规定过于简单,为正确的认定自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4月16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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