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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难在我国是个公认的难题,尝试解决的方法较多但似乎效果都不佳。实际上,罚金执行难很大程度上是因罚金理念和其规定方式导致的。因而对罚金的基底性批判成为必要。我国罚金的设定方式以及无限额罚金的比例体现着从重处罚的倾向,罚金刑设定的逻辑简化为犯罪数额的有无以及财产的数量。罚金判决重走自由刑之"堆估"的老路,无法精准化计算数额的判决缺少了说服和执行力度。国外罚金的扩大适用是和受害之国家救助责任以及观念上财产权利从法权到人权的转变联系在一起的。从契约论的角度看,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应有责任即不应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罚金收取的正义性值得怀疑。从我国罚金的理念及现状来看,罚金完全脱离了其初始的补偿意义,补偿功能无从体现,罚金理应具有民事赔偿和刑事惩罚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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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目前,在各地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大都是固定的格式和内容,政务公开栏中不能有效及时地反映职工群众心中的个别疑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连队政务公开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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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6):20-25
从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理念的梳理来看,二者对行政刑法责任具有相当影响,但行政刑法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有机统一的观点具有表面性和形式化。行政刑法产生于市民刑法的背景使得行政刑法的责任必须在市民刑法的语境下进行解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厘清行政刑法责任之限制权力和人权保障、刑罚均衡和人道之基本立场。在市民刑法成为我国刑法应有转向的背景下,行政刑法应构成刑法的主体,刑法的转向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转向行政刑法的过程。我国经济犯罪形式的行政刑法之完善亦应在市民刑法理念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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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理是违法司法解释的产物。基于此,对入罪和量刑之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一般司法审查机制,这是控制大肆扩张之行政行为以及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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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6-53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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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5)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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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文秋在半个世纪前后,分别送我父亲和我照片,并都写下了赠言,情节如此相似,充满了传奇色彩。真是令人难忘的巧合啊!10月下旬,我正在卧室看电视,在客厅看电视的先生三次喊我,"快来看,快来呀,毛岸英在苏联参加卫国战争……","毛岸英在克里姆林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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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不仅应是界分的,更应是融合的。从责任的实现角度看,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应经历从二者认定上的界分到实现上的融合过程,从界分到融合才是二者关系的全部。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责任的一体化价值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融合的价值前提,从责任存在的一般性、责任理念的趋同性来看,二者的融合是可能的。刑事自诉、刑事和解和调解适用理念的转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设和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则是二者融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